第一章 建设工程各参建方的资料规定
1.1 基本规定
(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2)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4)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5)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并有经手人签字。
(6)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7)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两套的规定。
(8)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9)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10)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1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12)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1.2 建设单位管理规定
(1)应负责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
(4)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5)负责签认建设单位应签署的工程资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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