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1960年2月生于湖北省仙桃市。1981年于湖北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
王利明教授作为文革后第一批经高考入校的大学生,1990年初,成为新中国首位民法学博士。
自1988年以来,王利明教授开始撰写有关侵权行为法的论著,为我国侵权法内容和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其《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民法·侵权行为法》曾获得教育部优秀成果和优秀教材奖。近年来,王利明还先后主编出版了《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对我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1993年以来,王利明开始研究民法学中的人格权问题。这些研究成果体现在后来与杨立新等教授合作的《人格权法新论》、《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在这些著作中,他极力主张人格权法应与侵权行为法一样作为民法中独立的制度对待,从而改变了传统民法历来沿袭的重物轻人的状况,构建了新的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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