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教科书中,对并列型五部曲式没有准确的定义,甚至没有明确的称谓。尽管在民间音乐中可以找到这种曲式的基本形态,在西方专业音乐创作中,尤其20世纪以来的现代音乐创作中也能看到这种曲式,但由于在西方传统曲式范型中对这种并列型五部曲式没有准确的定义,因此导致了在西方传统曲式概念范畴内常常遇到难以归类、解释此类音乐结构的尴尬局面。从这个角度看,必须对这样的曲式结构引起高度重视并从整个音乐结构——曲式系统的范畴内确认其应有地位。
在传统教科书中,交替型五部曲式被称为“回旋曲式”,而且在西方专业音乐创作中就能看到这种曲式。但从构成原理上看,实际上就是重复型与并列型的交叉而构成的组合曲式。
总之,无论是一部曲式、二部曲式、三部曲式,还是作为组合曲式的多部曲式,就结构单位的容量而言,这类以乐部为结构单位的曲式都属于大型曲式。
四、曲式的他律性
曲式的他律性是指非音乐因素在音乐结构中的置人而引发的自律性曲式的变异。在这些置人因素中,既包含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民族心理,亦包含人文理念、哲学思潮等审美心理。就西方专业音乐理论体系而言,自律性曲式的变异主要体现在曲式类型与曲式结构的取舍方面。更具体来说,在西方专业创作中,一方面集中采用重复型和交替型结构且被命名为变奏曲式、回旋曲式、奏鸣曲式等特指性称谓,另一方面几乎不用并列型结构而使这类曲式迄今尚未拥有基本的称谓;一方面给某些曲式附会更多的“功能特性”且使之成为常用的结构,另一方面对某些曲式缺乏必要的“功能评估”而使之成为弃用的结构,形成了“热捧”与“冷落”的巨大反差。于是出现的结果便是:西方专业音乐理论体系中的“经典”曲式范型无法解释非西方音乐结构,或西方传统音乐理论体系中的“经典”曲式范型无法解释西方现代音乐结构的尴尬局面。
其实,“奏呜曲式”就是在“交替型三部曲式”中置人西方文化理念,尤其与西方戏剧美学中的矛盾冲突观念有关,亦即西方文化中的“决斗”式矛盾冲突观念与音乐的段落结构、材料安排、调式调性布局等相结合的产物,由此形成了他律性曲式。再以“回旋曲式”为例,起初是在Rondo轮舞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不仅在西方专业音乐发展历程中找到清晰脉络,而且在西方专业音乐理论文献中也有明确记载。但从“回旋曲式”所具有的结构特征来看,更应重视结构中包含的普适性规律因素:即从结构形态观察,“回旋曲式”就是“交替型五段(部)曲式”;从结构原理分析,“回旋曲式”亦可认为是“重复型多段(部)曲式”与“并列型多段(部)曲式”的组合。所谓的“变奏曲式”就是“重复型二段(部)曲式”、“重复型三段(部)曲式”,尤其“重复型五段(部)曲式”的衍化和发展。当然,从传统“变奏曲式”的实质而言,就是依托其它曲式结构,如二段曲式、三段曲式,二部曲式、三部曲式等等作为结构力的一种以重复型曲式为构成基础的结构形式,是一种变奏手法构成的其他曲式类型。
此外,在以西方经验为基础的“经典”曲式范型中,对诸如A+B+C,或A+B+C+D+E等范型构成的并列型结构还找不到应有的曲式称谓,但此类曲式对东方至关重要,因为在东方音乐中早已存在这类曲式;其对现代也至关重要,因为在作为人类文化发展重要标志的现代音乐中也能见到这类曲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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