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习自由作为一种理念,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行,在大学的管理层面得以体现,需要有一个操作性很强的解释。因此,从费希特开始,学者们对学习自由的多种解释,都是在尝试使学习自由的内容更加明确化,继而不但把学习自由推向实践层面,把学生的学习自由和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的教学实践以及大学的课程体系建设联系起来,最终使学习自由得到实体性的实施。
(3)关于学习自由的研究成果虽然观点和表述方式各不相同,但在理念上并没有明显的矛盾,学习自由的本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大学生的学习过程变得比较宽松、自由,使学生获得个性上的充足发展。目前对学习自由比较趋向一致的认识是:学习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自由包含了恰当地选择学习单位、专业、课程、教师、时间和学习方式的自由权利,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在原有基础上达到充分发展的理想状态;学习自由也是一种受纪律约束的、有限度的自由。
(4)在学生的学习自由中,学生有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即,教育者允许学习者拥有自己的观点和思想的自由是学习自由的根本。学习自由的主体是学生,关键内涵在于“自我的选择”。学习自由的本质应该是,作为学习者的学生,在尊重社会主要价值观念的基础上,拥有自我选择、自我发展的自由,学生可以理性地选择各种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个性品质和生活方式。
(5)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至今还没有关于“学习自由”的专门规定和解释。也就说,学习自由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在法理上,教育法学界有学者把学习自由和学习权视为等同概念,也有学者把学习自由作为学习权的组成部分。这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学习自由的研究时,必须要首先对学习权的概念及其与学习自由的关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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