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激励发明理论
垄断-利润-激励理论是专利理论中历史悠久且仍然永葆青春的一项理论。专利制度仅有短短300多年的历史,但该理论至少在200多年中占据着专利法的统治地位。“(在美国),激励理论作为法院认可的主流理论一直延续到20世纪的早期,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似乎仍然属于(美国)最高法院所采纳的主流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假设是,“产业进步是非常重要的,而发明及其产业化为产业进步所必需。但如果发明人或投资者仅能获得充分竞争市场上利用技术的利润,则发明和(或)其产业化就不会完全得以实现。为了让发明人对其努力及投资者对其风险投资获得价值,社会必须进行干预,以提高他们的利润预期。最简单、最便宜、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对发明赋予临时垄断的专利排他权”。
激励发明理论从发明的非排他性出发,认为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发明人难以禁止他人的搭便车行为;专利制度作为矫正公共产品外部性的选择,为发明人收回创新的投资提供了临时垄断权的回报,社会公众虽支付了垄断导致的消费者福利损失,但增加了创新产品的供给,最终促进科学进步。专利制度被称为是“次优选择”。如果存在完全信息,通过政府根据发明的价值而给予奖励将优于专利制度,因为它既为发明人提供了经济奖励,也使得发明立即进入公有领域而自由使用,避免了垄断权的负面效应。但是,这样的制度成本昂贵且不准确,还容易导致寻租活动,因而无法取代专利制度。
依激励理论,似乎专利制度仅对确实因激励而作出的发明给予垄断权保护。专利保护与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为: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发明就不会创造出来,公众也就不可能获得发明。因而,专利保护的范围应该缩小,诸如因市场竞争、纯粹科学兴趣或偶然所得之发明,不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对于发明的经济激励机制,并不适用于所有发明的场合,有些发明是出于纯粹科学兴趣而作出的。荣誉制度或许更符合这种情况下的发明激励。在没有专利制度的情况下,发明人取得了先发优势,这也能使发明人获得足够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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