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是指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组合相关的,利用自然法则作出的技术思想创作。
韩国实用新型法:“适于工业上使用的,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发明创造可以授予实用新型。”
巴西工业产权法:“一项能够实际使用或者部分能够使用的客体,如果可以进行工业上应用,有新的形状或者排列方式,在使用或者制造方面有功能上改进的发明效果,则可以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专利。”
奥地利实用新型法:“实用新型授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申请,只要其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并适于工业应用。”
综上所述,虽然各国对实用新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实用新型主要涉及对产品形状、构造改进的发明创造。
事实上,在世界专利制度诞生之初,实用新型制度并没有与发明专利制度同时出现,当专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实用新型制度才应运而生,究其原因,在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中,由于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通常都要求具有较高的创造性,所以,一些具有实用价值但创造性不高的发明创造往往不能获得专利权,发明人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这种现象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生了负画影响_因此,逐渐形成了一种专门针对创造性相对较低的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制度。实用新型有别于发明专利。主要区别在于:其一,称谓不同,世界上.通常只把发明称为专利(Patent),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不称之为专利。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对实用新型的称谓有很多种,多数目家称为实用新型。中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意大利、巴西、秘鲁和智利等少数国家称为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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