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的概念
综合专家学者的观点,我们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和民主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三个角度来阐释民主。
(一)民主是一种政治现象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从词源学来说,古希腊文(民主)是由(人民、多数人)和(权利、统治)两个词组合而成,含义为人民的权利或多数人的统治。后来,西方国家文字将此直译为德谟克拉西(英文为Democray),在近代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内涵有所延伸和扩展。“由此可见,民主的最初含义是作为一种政治现象被提出来的,然后,随着民主思想和民主制度以及民主实践的不断演变和发展而逐渐丰富起来。
民主的概念有它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发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民主是相对的、具体的,没有绝对的民主。任何民主,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环境与历史条件。在奴隶社会,民主概念中的“人民’’特指奴隶主和自由民,奴隶和妇女不在人民的范围内。在封建社会,“人民’’特指特殊等级的封建主(贵族、地主、僧侣和武士等),广大农民不享有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制度下的民主制发展到顶峰。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民主口号,成为反对封建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的有力武器。资产阶级民主实际上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方法。在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高程度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它主要表现在:以充分享有民主权利的主体的真正广泛性、具有切实保障的民主权利的真正普遍性和劳动人民之间的事实上的平等性作为前提,以自己本身具有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为特征,来最终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民主。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现象,它的定义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权力。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政府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
从广义上讲,民主是一种以尊崇人们的平等权利和多数人的意志、利益为原则的制度和机制。这是各种社会形态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它适用于国家形态的民主,也适用于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从狭义上讲,民主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表现为“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狭义民主的含义,主要指阶级的社会里,以国家形态所表现的民主的特殊本质。列宁说:“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L: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
因此,民主的政治含义中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原则性内容:
第一,权利平等原则。民主意味着在形式l:承认公民一律平等,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承认人民具有参与制定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平等权利。平等是民主的基石,没有平等也就没有民主。
第二,代议制原则。所有的领导机构、国家的各级领导人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没有代议制的民主是不可想象的。而实现代议制的途径则是选举。选举的实质是进行权力的委托,是赋予管理者进行管理的合法性。被管理者只接受自己同意的管理。
第三,保障自由原则。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它是自由的体制化表现。因此,民主是自由的乎段,而自由是民主的目的。政治上的民主是实现和保障公民自由的重要条件,是人民幸福生活、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重要条件,是生产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因为民主保障个人的自由,就是保障人的创造力,自由是创造力的前提,没有自由,就不可能有创造力,而人的创造性实践能力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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