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等教育经费制度
《中学规程》(教育部1933年3月公布,1947年4月修正公布)规定,中学开办、经常、临时各费,省(市)立者由省(市)款支给,县立或联立者由县或联立各县县款支给,私立者由其校董会支给。县立中学确因地方贫瘠及成绩优良者,得受省款补助;私立中学非确属成绩优良者,不得受公款补助;其补助标准,由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规定,并呈报教育部备案。中学经常费的支配,俸给不超过70%,设备费至少应占20%,办公费最多不超过10%。
《中学规程》还规定,中学可向学生征收如下费用:学费,图书费,体育费;私立学校可向寄宿学生收寄宿费;学校代办学生膳食,应核实收支。各学校在征收各项费用时,应根据省、市、县教育机关所定标准执行。图书费专门用于图书馆添购学生必需参考图书,体育费专为供给学生体育运动之用,均不得挪作他用。公立中学每会计年度应将全年度应向学生征收的一切费用,连同其他收入核实估计编列岁人概算,呈送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层转最高核定机关核定,并按规定随时缴库。私立中学所征收的学费、寄宿费,为其全部收入的一部分,统收统支;图书费、体育费应分别造具收支清单,于每学期中公布之。
根据《师范学校规程》(教育部于1935年6月公布,1947年4月修正公布),师范学校与中学基本相同,其经费按办学主体的不同,分别由省或县支给,只是经费的使用与中学略有区别。其经常费增加了对学生膳食费的开支,除此之外,俸给最多不超过70%,设备费不超过20%,办公费不超过10%。
根据《职业学校规程》(教育部于1935年6月公布,1947年4月修正公布),职业学校的经费提供与中学基本相同,其他方面有所不同,职业学校的开办费须以能具有相当建筑物及充分设备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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