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整个教育公平研究容易忽略的问题。如前所述,教育公平受制于许多社会因素,只有这种社会因素在公共关系领域发生作用的时候,它们才能成为制约教育公平的因素,特别是在教育资源分配方面,公共性更是划分教育公平因素的主要标准。公共教育资源分配不平等,可以认定为教育不公平,但是非公共教育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就不能视为教育不公平。“花较多的钱受较好的教育”,这对公立学校来说,可能是不公平的,而对非公立学校来说,却是非常公平的。在教育资源非常紧缺的情况下,在义务教育阶段,花较多的钱就可以人读优质的公立学校,是不公平的,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花较多的钱就可以人读优质的公立学校,虽然不能说是完全公平的,但也是可以接受的。在特定的社会,如果教育的公共性是公平的话,即使非公共教育附带有特定的条件,哪怕这种条件对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如豪宅小区举办的学校只接受本小区的儿童、教会举办的学校只接受信奉本教的学生、私立学校以“钱”选人等,只要它不与特定社会或国家的根本法律有抵触,都可以认定这个社会或国家的教育是公平的。教育公平的公共性是以承认社会的差异性(客观的不平等性)为基础的,缩小这种差异的手段同样具有公共性,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人接受教育给予帮助,只能运用国家资源和行政措施来落实,而不能强制私立学校也承担这种责任,所以,离开公共陛来讨论教育公平,很容易走入误区。
(五)教育公平具有从属性
教育公平作为公平在教育领域里的表现和延伸,必然具有从属性。首先,它从属于社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一部分。没有公平的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普遍的教育公平,认为教育公平可以独立于社会公平而单独存在和发展,是很幼稚的。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冲突论学派认为,学校教育是阶级冲突的产物,反映着特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平等的学校教育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平等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的产物,其作用是再生产出不平等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结构,维护社会不平等,因此,不可能仅仅通过改革学校教育制度本身来实现教育平等,只有通过把民主制度延伸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学校教育才能实现它的三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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