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借助合适的平台,通过微内容的发布,在网络系统内部,并与传统媒介形成协同效应,共同深化议题,实施社会动员,最终通过公权力机构的刺激—反馈机制,达成了指数级扩大的传播效果。上文考察了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演变过程及影响因素,并通过案例对模型进行了验证和修正。然而,模型构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应用。研究网络舆论的倍增效应,归根到底也是为了探究网络公共参与对社会的影响。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社会效果如何,应该一分为二地加以分析。既不能因为网络舆论存在蝴蝶效应,能够通过舆论压力解决实体社会问题而对网络产生信息乌托邦幻想,也不能由于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有限性而悲观失望。相反,我们应该在看到网络舆论强大影响力和生命力的同时,也看到其局限性。在这方面,制度学说提供了有效的思维视角。<br><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有效性 <br>首先,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存在和发展缩小了数字鸿沟。当弱势群体通过网络舆论争取到更多公平正义时,他们摆脱了“信息最后一公里”的束缚,跨越了数字鸿沟,成为网络新技术的受益人群。尤其是手机媒体的广泛应用,使得许多边远地区的农民也能发布微博,参与到信息互动和公共事件协商中来。在意见领袖的带领下,推动网络观念史事件的出现并取得进展。<br>其次,原本对公共事务并不关心和热衷的人群,也通过网络这种便捷的工具渐渐对其产生了兴趣,增加了公共参与度。这就为中国公共参与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尽管网络舆论带来的只是改良性质的社会运动,并不会引发社会的根本变革,但这种实践的创新意义不容忽视。 <br>再次,中国公众对知情权的追求最终会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重建。知情权保障程度越高,信息获取和处理就越方便,信息透明度就越高,社会交易的成本就越小,社会诚信恢复的可能性就越大。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尽管迄今为止,网络舆论蝴蝶效应事件尚未形成系统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制度,但个别事件的创新性、示范性和连锁反应有可能在良性互动中从非正式制度转向正式制度安排。<br>最后,网络舆论增强官民互动和沟通,创造了新的面对面沟通机会,拓宽了协商民主渠道。官员也开始了与网络的亲密接触,熟悉并渐渐参与到规则制定中来,证明网络舆论的虚拟规则与现实传统规则正在走向整合和融合。这也为遏制互联网的非理性因素添加了正面的、积极的因素。更加和谐的舆论环境值得我们期待。<br>综上,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提高了公共参与的频率和效率,开创了公民社会的网络先河。同时,网络舆论蝴蝶效应也被用于多种形式的负面参与。<br><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有限性 <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限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其所关注的权利救济和公民参与目前并未形成制度化安排。网络技术本身虽然为权力转移和分散提供了更多可能性,但其实现还需要互联网之外的权力制度资源的重新配置,即传统科层结构的配合。因此,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并不稳定,极具偶然性。其指数级的传播效果也只限于个别事件,并且 随着注意力施与的阈值越来越高,发生的领域越来越不确定,使得原有的对社会实体途径的补充功能也受到了限制。因此,对网络舆论蝴蝶效应发挥正面效应的社会影响作出过高的评价是过于乐观的,也有失客观。 <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限性的表现之二在于,数字鸿沟导致网络舆论参与和表达的人群仍然受限。虚拟民意并不等同于实体民意,因为网民只占到国内总人口的30%左右。而且,据CNNIC调查显示,近年来中国网民的学历结构正在逐步向总人口学历结构靠拢,高学历人群仍然构成了国内网民的主体部分。七成以上国内网民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人口统计计量学的研究发现,现实中国属于社会弱势的并非与这些人群完全吻合。另外,网民表达方式的非理性以及群体极化现象,也使得网络民意“窄化”,而网络表达的匿名性更使网络民意中含有虚假成分。<br> 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限性的表现之三在于,网络舆论蝴蝶效应带来的变化并非都是平等而公平的。某些层面上,只是使得现实问题更加严重:比如网络推手对于互联网实行商业化的集中控制,或通过在线资源取代传统媒体资源——通过更为本地和个人化的情境产生渗透性的影响。 <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限性的表现之四在于,过度狭隘的兴趣和成员的同质性限制了网络表达的适度和合理性。已有研究证明,利益和兴趣差异的减少,吸引成员在类似的主题、领域,以相似的方式关注、理解和评论,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成员的孤立和封闭。这不利于适度和合理地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公共表达和公共参与,削弱了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社会效果的正面性,同时也产生了“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的问题。 <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限性的表现之五在于,沟通并不等同于行动。许多网民的态度只是止于舆论层面,在更多的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方面并不积极有效。如网上有很多关于拆迁的报道,但互联网的报道声势和流动性 并没有改变结局,因为政治规则比其他规则更加严格。缺乏推动、监督和验证环节,会导致网络舆论社会效果的折扣效应,难以跨越沟通与行动之间的巨大鸿沟。 <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限性的表现之六在于,网络舆论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有效通道后,被迅速商业化。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网络舆情监测机构的发展史显示,研究机构与政府机构逐渐结成了联盟进行合作,也显示了研究机构与商业公司联手发展的趋势。舆情监测的对象包括政府舆情和商业机构舆情两类。舆情监测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既包括舆论监测,也包括舆论应对方案,甚至还包括网络删帖等“灰色”服务。这也证明了美国学者凯茨(Katz)的预言,互联网的一种可能的、特殊的用途越是依赖于社会组织以及重要资源的流动,它就越倾向于被控制。网络管理规则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网民的话语权。 <br>此外,网络舆论表达还经常产生侵犯隐私问题。电子邮件和数据库,通过网站进行的资料收集可以收集到极其隐私的信息。每一次人肉搜索引擎的启动都会公布目标人详细的信息,只要被“人肉”了,保护隐私就会变成奢望。不过,一旦启动人肉搜索引擎,被“人肉”的普通人就被置于网络舆论的巅峰,网友们感受到了舆论的巨大力量,而被搜索者却往往会承受巨大的压力。 <br>最后,网络舆论蝴蝶效应可能带来舆论绑架司法公正,这也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公众舆论对纠纷的解决,是以作为新闻的纠纷舆论议程设置为前提的规范性解决,这是一个从纠纷个案到伦理命题诉诸伦理公理的价值判断和论证逻辑过程;它依赖于表达自由的制度环境和客观独立报道的新闻伦理规制以及公众的媒介平等接近权的保障。解决纠纷的舆论形态主要表现为谴责与歧视,其强制力是以交往制裁、合法性制裁、经济制裁为表征的舆论制裁以及舆论压力的潜在威胁,会导致群体舆论的激化与社会失序。<br>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效果有限,究其背后原因在于以下几点。首先,网络技术不仅未能实现社会的广泛动员,从而引发社会权力的重新配置;相反,为权力资源的现有掌控者所适应和利用,加强而非削弱了自身的权力,进一步加剧了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网络舆论作为权利救济渠道的有限性一个最有说服力的例子便是,微博即使神通广大,能搅起一时风雨,但最终展现在世人面前的,还是并非无所不能的结论。时事评论家梁文道曾写道,即使在微博元年,网民大呼舆论胜利的2010年,全中国的微博使用者一起关注的许多大事件,后来都是不了了之,神秘地隐退在舆论围观的界域之外。如果只剩下了围观,目光和舆论并没有我们原来以为的那么有效。这种弱者的反抗必须依靠管制者与整个社会对这种舆论产生良性的反应与反馈。最后上升到制度层面,对后续行为作出校准。否则,这种信息和刺激只会导致相互逆反的趋势:一方面是参与者日众,声势日壮的目光,另一方面却是越来越不被动摇的现实。这也再一次证明了加拿大专家格雷格•沃尔顿(Greg Walton)的观点,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并不会自动地推动公民社会发展。它可以被国家或国家之外的行动者用来削弱公民社会。 <br>其次,舆论不仅具有投机性,而且具有暂时性。当社会情绪被个体事件点燃,舆论瞬间集结,就会形成强大的气流,席卷每一个场域——学术场、科学场、名利场及官场。而一旦度过了舆论的爆发期(通常不会太长),舆论关注就会转换焦点,事件主体重新回到被动地位,弱者之力就会消失,权利诉求通道也会随之关闭。因此,网络作为权利救济的手段虽然对制度安排具有推动力,但其效果因为舆论的上述特性而大打折扣。 <br>最后,网络舆论正当性的确立依赖于与之对抗的资源,预示了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去独立性和局限性。“群众书写”成为另一类现场直播的野史,依靠搜索引擎工具建立的历史观非常不可靠。 <br>学界普遍将文中讨论的以权利救济为导向的公共参与视为公众参与公共领域建构,甚至参与制度安排的一种实践。本章开头部分对网络舆论蝴蝶效应的有效性的归纳和总结似乎也预示了这种乐观的前景。我们在肯定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效性的同时,更须关注其有限性。在下一节中,笔者将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网络舆论蝴蝶效应有效性与有效性同时并存的原因所在。 <br><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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