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初,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其中规定了台湾影片进入大陆不受进口配额限制、增加引进台湾电影的数量、内地与台湾合拍电影的优惠政策、发行方法等一系列有关政策。《现行办法》中对台湾影片有了明确界定:“台湾影片”即是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并拥有50%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5000以上。台湾电影引进将由中影集团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片配额限制。《现行办法》同时对合拍片打开了大门,给予两岸合作摄制电影较大空间。比如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台湾完成;在大陆发行,享受国产影片相关待遇。台商投资者于大陆投资改建影院,参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这一政策明确了台湾电影引进、合拍的规范标准与优惠条件,未来台湾与大陆的电影交流与合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国家推出文化强国政策,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成为政策的热点及亮点
2012年,文化与科技融合成为政策热点,演艺与科技的结合得到政策上的强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两项政策即《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文化部“十二五”文化科技发展规划》,这两项政策的颁布与实施,使创意与科技的融合成为了当下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路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重点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吹响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号角。
《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强调,须重点围绕演艺、工艺美术等产业发展开展技术创新和应用服务示范。研究增强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声光电综合集成应用技术、基于虚拟现实的舞美设计与舞台布景技术、移动舞台装备制造技术和演出院线网络化协同技术等演艺关键支撑技术,提升文化演出的艺术创作力、感染力、表现力和传播力,调整和优化传统文化演艺产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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