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厅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理工作。进口电影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该通知所称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是指录有内容的电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等。办理进口手续时,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海关均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的《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实施了《电影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鼓励各类资本积极参与国内电影市场的各个环节,由此为各类资金进军电影业打开了大门。但对外资而言,其股份比例不得超过49%。该条例对进口电影单位资格做出严格规定: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有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2003年6月29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一举打开香港电影通往内地市场的大门,让香港电影获得了几乎完全的”国民待遇”,CEPA规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合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含后期电影产品)的分销业务,港方可控股,但股比不得超过70%”等,对进一步放宽香港企业进人内地电影市场作出了更加详细的安排。
2003年9月至10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先后颁布了4个新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人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管理规定》、《电影剧本(梗慨)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8、19、20、21号文件)。这些规定或者”暂行规定”,在新的《电影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再次为电影产业的开放和发展提供较大的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领域资格准入门槛,调整并完善了电影融资政策,并进一步促进了国产影片的发行放映,减少了政府审批程序,促进了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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