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员会制的组织结构
产学合作教育是一个底部为主、重心下沉的教育教学活动,要充分重视委员会制组织结构的建设。产学合作教育的活动是高度自主的活动,比较适合采用委员会制。尽管管理学家也指出了委员会制的缺陷,但大学除了直线职能制之外,还应考虑构建委员会制。委员会的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为咨询机构、监督机构或决策机构。为了推进产学合作教育,很多高校和学院设立了由学校、社会雇主单位等组成的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一般而言,在实行委员会制的大学里,委员会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功能,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或否决权,否则名不副实,反而不利组织的运行与管理。根据孔茨的分类,委员会可以分为直线委员会和参谋委员会,前者是指委员会有决策制定权,相当于委员会负责制;后者是指委员会没有决策权,只有提供咨询、建议、参谋的作用,是一种个人负责制。在我国目前的大学,党委、校务委员会具有一定的决策权,但大多数委员会主要起着制约、保障、咨询、监督作用,组织的具体运行主要依赖于直线组织以及职能组织。另外,根据委员会成员的构成,还可把委员会分为单一成分委员会和多元成分委员会,某一类成员在委员会中占半数以上的称为单一委员会,低于半数的为多元委员会。在我国目前,单一委员会占多数,校外人员、学生代表、教师代表加入委员会的比例很低。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各种委员会的作用,使各种委员会有职有权,并作为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言人,才能有力地推动产学合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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