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 (一)教师的概念与类别 1.教师的概念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从广义上看,教师与教育者是同一语;从狭义上讲,教师专指学校的专职教师。2.教师的类别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教师分为不同的类别。(1)按照《教师法》(1993)和《教师资格条例》(1995)中的规定,依教师所获教师资格之不同,可将教师分为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级中学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七类。(2)根据教师所任职学校性质的不同,可将教师分为公立学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3)根据教师和学校形成之法律关系的不同,可将教师分为: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师和无事业单位编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包括代课教师)。(二)教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 教师职业既是古代社会分工的产物,又是现代职业专门化发展的体现。教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二是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三是教育活动的出现,特别是制度化教育的产生。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教师职业就从其他职业中分化出来,成为~种独立的职业。在原始社会,为了部落和社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家庭中的父母兄长,氏族部落的首领、长老通过口耳相传的教育方式,将生产知识和生活经验传递给年轻一代。此时,教育尚未从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长者为师、师长合一,没有专门的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教育的人员,这是教师职业的原始形态。虽然其专业性较差,但教师的传承功能和培养功能已基本显现,教师职业已显雏形。这时的教师是广义上的教师,等同于教育者。在原始社会末期,农业技术的进步、文字的出现以及阶级的产生,为学校教育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教育从生产劳动中独立出来,学校应运而生,成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场所,以教育教学为职业的教师也随之出现。如我国西周时,实行政教合一、官师一体,官学中设有专职的教育官“大师”、“小师”。汉代以后,中央及地方官学中有“博士”、“祭酒”、“助教”、“直讲”、“典学”等专职教师,私学亦然。在西方,_占希腊时期出现的“智者派”是最早的教师。在中世纪,僧院学校、教会学校多以僧侣、神父、牧师为师。可见,教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是在独立的教育形态——学校产生以后才逐渐形成的。这时的教师虽然属于知识阶层的专职教师,但一般不需要经过长期的、系统的专门培训,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通常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呈现泛专业化的特点,离我们今天所讲的作为“专业人员”的教师尚有很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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