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范畴界定产生分歧的原因
国内的影子银行体系和欧美国家基本范畴完全不一致,而且国内学者、官方和市场机构人士等对影子银行体系功能、范畴没有一致的看法,这种分歧起源于国内外金融制度、金融发展阶段差异较大、影子银行体系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薄弱。
1.金融制度、金融发展差异所致
迄今为止,欧美国家基本将影子银行体系界定为围绕证券化的市场型金融机构信用活动和银行表外信用活动。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所界定的非银行信用中介特征是监管套利并引发系统性风险,排除了没有以上两个特征的机构和活动。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环境,在有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只要不直接触犯其现有法律规定的金融活动都是被允许存在的金融创新行为。而在国内,“非法”与金融创新只有一步之遥。绕开现有法律规定、不违法的金融创新活动时时都处于“悬崖峭壁”边缘、在挑战金融监管的高压线。经历过最初时期的监管空白区、真空区之后,一旦被现有法律承认就从非法行为跨人合法活动范围,一旦被法律禁止就彻底成为违法行为。金融机构在尝试性地进行金融创新,而金融监管当局也在尝试性地扩容或者收缩中国的金融创新活动,是否获得肯定而继续存在取决于多重因素。这就是影子银行体系是否被视为金融创新存在争议的根本原因。
2.理论研究薄弱所致
影子银行体系本质是非银行信用中介,其基本范畴应该是动态变化的,覆盖某个时期“具有潜在系统性风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和活动”。系统性风险如何观测,某个金融机构或活动的系统性风险贡献率如何测算?这两个问题都是国际金融危机后才提出的、没有得到解决的理论难题。当前,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国,如果要履行FSB颁布的关于强化观测和监管影子银行体系的相关规定时,国内必须明确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基本范畴。在理论不完善而实践必须先行的情况下,谨慎的监管当局自然会把那些进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和活动都纳入影子银行体系,即涵盖前述三类非银行信贷机构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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