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大”难题,制约“三权”抵押贷款有效开展
(一)“三权”抵押贷款法律障碍未全面消除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仍严格限制。根据《担保法》规定,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对耕地、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允许抵押。重庆市高院虽然为开展“三权”抵押贷款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支持,从司法层面对“三权”抵押设定的有效性予以了明确,为银行开办“三权”抵押贷款业务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支持,但由于该意见的效力低于国家法律法规,一旦产生纠纷,将影响到抵押担保合法性效力的认定。当银行需要通过现实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时,仍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配套措施未及时全面跟进,导致“三权”资产流转难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办理难。按照法律规定,对通过分拆转包、出租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养殖专业大户,往往涉及几十甚至上百户的农户,其办理抵押时,需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但由于农户通常只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进行转包或转租,大多不愿意或无法提供该证明,这既加大了办理抵押登记的难度,也难以满足资金需求者的时效性。二是“三权”交易处置难。目前,林权及农村土地交易、流转市场还未建立或很不完善,重庆辖内仅有涪陵1家较大规模的林业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又主要用于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受国家《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对农村土地和农房处置流转的限制,农村土地和农村居民房屋的处置流转交易平台至今未建立。在这种流转市场不健全、功能单一、交易机构少的环境下,产权交易信息传播不畅,权产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有限,使得“三权”资产交易难、变现更难,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三权”抵押贷款的顾虑。三是“三权”抵押专业评估机构缺乏,且评估费较高。目前,重庆“三权”价值确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由谁评估、如何评估、参照标准等事项随意性大,此外,由于重庆市具有“三权”资质的评估机构还较少,收费普遍偏高。
(三)风险补偿门槛高,“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受偿难
为提高银行开展“三权”抵押贷款积极性,消除银行顾虑,重庆市财政局出台《重庆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经审批后可获得风险补偿金补偿35%,其中市级风险补偿金承担20%,区县风险补偿金承担15%,为消除银行的后顾之忧,个别区县对金融单位的补偿比例提高到50%。尽管如此,实践发现,银行“三权”抵押贷款启动风险补偿机制的门槛仍显较高,一是补偿范围较窄,仅限于银行发放的农业生产经营类贷款;二是补偿条件较为苛刻,银行要获得补偿,必须要达到“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或者贷款逾期两年以上”的条件。对银行而言,该限制条款要么迫使银行到期逐一起诉,要么等待两年,门槛过高,执行成本太高。
(四)农业保险缺位,“三权”抵押物损失挽回难
农村经济要承担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但当前农业保险品种少、范围窄。如重庆林权保险仅有“林木火灾险”,且只保规模较大的林地,零散个人无法获得保险;而农房至今还未纳入农业保险范畴。三、“四项”突破,推进“三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建议
(一)寻求“三权”抵押地方法规的突破,提供政策法规支撑
由于“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法律障碍仍未突破,且其中的农村土地和农村居民房屋涉及广大农民最根本利益,如果处理不当易引发社会矛盾。因此,从重庆市的实践经验看,在当前法律障碍短期内难以取得突破的情况下,争取省级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法规或政策,尤其是在贷款清收和抵押品处置方面争取得到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夯实对“三权”抵押贷款的制度支持基础。
(二)寻求流转机制突破,加快配套体系建设,增强配套服务功能
一是探索建立和完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以现有的农村土地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农村资产交易平台为依托,建设重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促进农村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价值实现。二是探索建立农村“三权”抵押融资综合服务中心。通过整合登记、评估、银行、林业、土地、农业、财政等部门,为农民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完善和发展“三权”资产评估体系,规范收费环节。建议由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农村权益类评估机构,满足农村资产和权益的评估要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等控制在“三权”持有者可承受范围内,降低融资成本。四是适度简化“三权”抵押登记程序。在不影响抵押效力的情况下,修订有关操作细则,简化“三权”抵押登记程序,提高抵押办理的操作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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