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量公司第二次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经过再审,2008年4月22日,法院最终维持了ITC的裁定,判决劲量公司709号专利无效。
2008年10月30日,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09年3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劲量公司要求审理该案的申诉请求。
2.案例分析
中国电池企业生产的电池质量好、价格低,以出口为主,在全球市场上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劲量公司向ITC提出“337调查”,不仅在于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还希望中国企业与其达成和解、支付巨额的专利许可费,增加出口成本、削弱竞争优势、从而阻挠中国电池企业在美国市场的扩张。如果不应诉或败诉,将对我国电池行业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为了保护企业和行业的利益,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组织国内涉案企业联合应诉,在多方力量的合作和帮助下,在短时间内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为应诉提供了有力保障。由于“337调查”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仅靠一个企业的力量难以应对,因此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劲量电池案中,涉案的中国企业能够胜诉,除了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其采用了“多家企业联合应诉,行业协会、商会和政府大力支持”的应诉模式,协调发挥了各方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模式值得借鉴。
此外,中国企业能够取得最终胜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善于及时调整应对策略。ITC行政法官初裁判定起诉方劲量公司专利有效,中国企业侵权成立。如果中国企业在复审时仅继续申辩自己的产品不侵权却没有更加充分的理由,无疑很难使ITC信服和转变看法,这样胜诉的希望就非常渺茫。此时,中国企业及时转变应对策略,从初审中尽量收窄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以达到“没有侵权”的诉求,转向根据起诉方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证明其专利无效,最终获得了胜利,这种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应对策略的做法也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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