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该条规定明确表明稳定币值是货币政策目标,但对其的解释存在较大歧义,从法律逻辑看,似乎促进经济增长才是货币政策最终的目标,保持币值稳定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手段。对于央行独立性的规定也可以侧面印证这个观点。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个表述与央行独立于政府存在根本差异,国务院可以影响央行货币政策,而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甚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影响国务院来影响货币政策,实质上央行独立性特征被悄悄替换了,政府的促进经济增长偏好无疑将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偏好,货币政策的目标更近似于促进经济增长。
该法还规定了央行执行货币政策的工具。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于1984年建立,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央行对准备金付息。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据2008年央行公布的名单,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5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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