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综述
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害可以追溯到四百多年前股份公司产生之日,不过真正引起经济学者和法学家对这类问题的极度关注却始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其研究也随着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深入、系统。国外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侵害与保护问题研究起步比较早,本书在介绍融资偏好视角下中小投资者保护研究相关的概念基础上分别从国外与国内两方面来梳理相关的理论文献。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中小投资者
依据现代企业的理论观点,公司通常是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与债权人等相关利益者共同组成的契约型组织。所以,狭义的公司投资者是指公司外部资金的主要提供者:股东和债权人;广义上的公司投资者主要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等所有对公司投入了一定资本的相关利益者。本书主要研究狭义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也就是所说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从投资主体而言,与中小投资者相对的概念是机构投资者;从持股比例而言,与中小投资者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因而中小投资者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中国,中小投资者主要是指持股比例较小,对公司的决策一般不具影响力,通常包括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持有少量流通股的社会公众法人和个人股。中小投资者一般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数量多,在资本市场中所占股东总数的比重大。中国资本市场中,机构投资者多年来所占比重一直比较小,尽管机构投资者数量总体上有增加趋势,但是远远没有改变资本市场“散户”占主体的市场投资格局。
(2)投入资金相对偏少。中小投资者投入资金超过100万元的极少,大部分中小投资者入市资金在30万元以下。
(3)中小投资者整体专业素质偏低。中小投资者几乎没有什么投资常识,他们的专业素质更是千差万别,不注重价值投资理念,更不会也没有能力作扎实的基础性投资分析,从众心态比较重。
(4)中小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常常处于劣势。中小投资者根本不具备大股东、管理层等所具有的信息、资金、技术、规模等优势,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通常在交易中处于弱势。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金融信托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社会分工细化与极度专业化密不可分。近年来,机构投资者在全球各大资本市场迅猛发展。国际上机构投资者的定义通常有两种:一个是“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Money&Finance”(1992)所作的解释,机构投资者就是西方国家对长期储蓄进行管理的专业化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常由专业人员管理着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投资基金,以及信托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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