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于严格监管的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作为我们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向正规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传递的重要工作之一,重在各类影子银行业务防火墙的设立,以及确保其风险管理能力与其自身不断演化的商业模式和外部复杂的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例如,很多银行都在寻求成为规模更大、综合化经营的银行,但却没有同步考虑如何设置内部防火墙。特别是对表外或有负债向表内的转移,跨行业风险传递可能造成的风险认识不足。再比如,客户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对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来说也增加了难度。比如某些过热行业或领域的融资,如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大宗商品融资,早些年的光伏行业、钢贸行业,就很容易形成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的影子银行业务,风险较大。企业除了从银行获得贷款,还发行集合债券、股票和信托产品,融资担保公司高杠杆率介入,企业互保、联保盛行,一些资金充裕的国企也参与借贷,有的企业甚至可能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如此一来,银行无法全面和及时地了解客户的财务数据、杠杆率和风险状况的变化情况。因此,监管者应该提高监管要求,在行业内倡导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这方面,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监控客户融资总量的一些良好做法将大有益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监管改革,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实体经济从银行体系外寻求融资,影子银行业务可能有进一步发展空间。
二是对于所受监管较少的机构,如各地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第一,要进一步厘清和协调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杜绝监管真空,构建更加完善、协调、统一的监管体系;第二,要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强对注册后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第三,要在监管框架内引导这些资金更多地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在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促进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协调发展中,释放影子银行应有的“正向功能”。
三是对于目前尚无监管的机构,如私募股权基金等,则要认真研究是否须将其纳入监管框架,至少应对其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有效监测,督促其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它们的系统性风险大小做出判断。对于高杠杆率或是仅仅为了监管套利的金融活动应加强监管。对于一些不受监管的民间地下融资活动,温州正在试点进行的民间借贷登记系统是一种尝试。然而,全国范围内,如何让其暴露在阳光之下是一大问题。
四是对于那些类似非法集资的无金融牌照的财富管理公司和理财公司等,则应尽快定性,确属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应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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