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是通过一系列的政府部门完成的。所以,在坚持国家投资主体的前提下,仍然有一个投资主体的责任约束问题。传统体制乃至前一阶段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我们采取了国家为投资主体的形式,更不在于投资主体下放得还不彻底,而在于我们对作为投资管理部门的责任约束和计划控制不够。
计划和执行是国民经济管理两大功能。就投资范围来说,计划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力预测,制定一定时期的投资计划(具体分解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期计划),分别规定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计划部门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对执行部门的具体投资活动进行监测,并与投资计划相对照,如果发现投资活动违背了投资计划,应予以纠正,纠正不止,可以向政府首脑报告,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执行部门的职责是:根据计划部门规定的投资计划具体组织投资活动,包括具体投资项目的确定和投资结构的安排。目前的投资体制并没有按以上要求建立起必要的投资控制体系。我们虽然设有计划部门,但计划部门直接行使包括确定投资项目在内的具体事务,财政和银行部门只是根据计划部门确定的项目进行拨款和办理出纳。这种体制表面上看,投资权高度集中,有助于保证计划的实现。其实不然。这是因为,包括投资控制在内的国民经济综合平衡是一个各种利益交织的矛盾体,处于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各个经济利益主体都希望增加本部门或地区投资,表现为争投资、争项目,这就容易导致投资规模的失控和投资结构的失调。针对各种矛盾和失控、失调的危险,客观需要一个处于超然地位的部门,来从宏观上对各地区、各部门在投资上的矛盾予以协调。显然,这种职能是非计划部门莫属的。但现在的问题是,计划部门除了履行计划职能外,还直接地执行了具体投资业务的职能。由于计划部门本身直接成为投资执行者,从而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一方,在处理各方面的矛盾时,就容易因为自身利益,影响作为国民经济综合部门调控职能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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