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至1966年之间,法国增值税虽然已基本形成,但仍有不足之处。1966年到1978年法国又发布了一系列增值税法案进行改进,扩大征收范围,调整税率,转变对增值税待扣税金处理方式以及调整进项税计算方法等,逐步形成现行的增值税模式。
(1)征收范围不断扩大。1966年法国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是否缴纳增值税。1978年又进一步将征收范围扩大到与经济生产直接相关的设计师、建筑师、工程师等自由职业者。发展至今,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即法国境内所有有偿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缴纳增值税。
(2)税率的调整。2003年,法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由20.6010下调至19.6%,低税率5.5%,主要对生活必需品如食品、饮料、客运、书籍等征收,除外,对特殊交易行为还规定了特殊税率,这些特殊税率经常会随情况变化而调整。在法国,虽然零税率适用予特殊交易(如商品和劳务的出口),但在税法上不作为单一的税率档次予以规定。
(3)对增值税待扣税金处理的转变。在1972年1月1日之前,法国对纳税人的投人物已交增值税总额超过纳税人产生的应交增值税总额的部分,一般不予退补,超过部分只得无限期地保留下去。1972年以后,法国修改了增值税税法,纳税人假定某一个月产生了净增值税税额,则上交税务局,若产生了大于应交增值税的净应抵扣数,则可延至下月抵扣,并按季或按年获得退款。
(4)进项税计算方法的调整。2008年1月1日起,法国增值税进项税计算方式作了调整,抵扣原则主要遵循费用配比法而不再是定额扣除法。现在,进项税取决于扣除比因素,该因素又依赖于三个因素,增值税可靠性因素(与增值税应税劳务或商品的使用成比例)、增值税税制因素(与商品或劳务可扣除进项税有关)、许可系数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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