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末以来,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向混业经营、集中监管转变。英国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实现了混业统一监管;日本于2001年撤销金融再生委员会,提升金融厅为日本统一的最高监管机构;德国2002年通过了《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正式组建了统一的德国金融监管局。此外,其他向集中监管转变的还有匈牙利、挪威、瑞典、丹麦、加拿大以及韩国等国家。然而,在共和党的布什政府执政时期,美国的金融自由化进一步发展。主要代表金融利益集团的布什政府,在不断放松对金融业混业经营限制的同时,仍实行分业监管。同时,联邦和各个州对金融机构同时进行监管。从总体上看,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监管具有明显的多头和双重监管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美联储主要负责州注册联储会员银行,同时还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唯一机构。货币监理署(OCC)作为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拥有发放国民银行执照、审查国民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和合并的申请、执行法规以及检查和监管所有国民银行的权力。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监管州注册非联储会员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的存款进行保险,同时有权对任何一家参加保险的银行、储蓄机构和州注册的储蓄银行也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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