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朝末年,虽然自然灾害和战乱连年不断,但总体来说经济、社会都有很大的进步,但典当业的经营方式仍很落后,而且仍然保持着一些明显的为重利盘剥而采取的经营手段。例如所有当铺收当的棉衣、皮衣不论新旧、质量如何,都写为“破衣几件”或光板老羊皮衣几件,而且在当票上注明“衣物若有虫咬、鼠伤、霉变各由天命”。这和元人杂剧中描写的当时当铺将赤金写成淡金,将好珍珠写成蚌珠,将未穿过的衣服写成原属污了的旧衣服的做法,几乎是一模一样。再如典当业记账用特殊的数字符号,书写当票行草兼用,并夹杂同音字、怪字和行业术语,这种所谓的“当书”固然可以防止作伪假冒,但更重要的是也可以进行欺诈,从而使典当这一行业很难融入正在前进的社会。
(4)清朝和民国年间当局曾对典当业利率作过限制,河南的典当业利率一般为二分,最高的也不超过三分,但典当业者仍然固守着对贫民进行高利盘剥的传统思想。黄明远先生在《清末郑州的一家当铺》中说,他的祖父黄弼臣到郑州办恭和典以前,曾在长葛县开办正大典,可是“那几年长葛收成较好,农民生活稳定,因而当当①的人很少”。黄明远先生的这几句话真可谓“一针见血”:开当铺的在县城开当铺就是要把当铺开在穷县,开在收成不好、农民生活不稳定的县,因为只有这些地方当当的人才多,开当铺的才有丰厚的利润。这种认识也恰恰说明开典当者的哲学:穷人是当铺利润的来源,穷人越多越能给当铺带来利润。实际上,对典当业是否存在高利盘剥的认定,不能只看利率的高低,因为他们对当品量和质的认定、对出当期限的规定、对当品的处理方法等,都是围绕着高利盘剥而设定的。
(5)从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起,河南典当业开始出现累赔现象,民国二年(1913)开封公茂典就已亏折股本80万银元,这在典当业历史上是极为少见的。其原因:一是税赋甚重。清顺治九年(1652)制定当铺税率,规定当铺每年纳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颁布当铺征收税则,分别按等年纳税银5两、4两、3两、2两5钱,河南按5两执行,其数量较之获利也微乎其微。但到了民国初年,当局规定凡当商资本在银元5万元以上者,年纳税银50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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