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券监管的对象与内容
证券监管的对象与内容是监管的核心,目前经济学界对此的认识还不完全一致。绝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应该对那些明显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证券犯罪行为实施干预,但是对诸如某种证券产品或证券服务的供应量和价格实施政府控制,给某个证券产品或某种证券服务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对证券中介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给投资者或者相关团体提供必要的信息甚至规定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时间等等行为,经济学家们的看法往往很不一致。有人认为政府必须对此进行干预,有人认为这些应该留给证券市场本身决定。
笼统地说,证券监管的对象是证券市场,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以及他们在证券市场上的活动和行为。但是,在涉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活动和行为中,有哪些是必须受到监管的活动和行为?它们应该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它们的范围又如何确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首先取决于证券监管对象本身,取决于证券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其次还取决于人们对证券监管目标的认识,取决于所使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取决于证券监管所涉及的成本。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环境下都可能是不同的,这就是为什么经济学家对此会持有不同的看法。而各国的证券监管又是千差万别,这也是证券监管灵活性的体现。因此,在确定证券监管的对象和内容范围时,必须从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证券产品和证券市场的特殊性、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监管者所面临的特殊环境和条件等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得到具体的、合理可行的结果。但是,必须注意,并不是证券领域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属于证券监管的内容,只有证券市场失灵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证券监管的内容。
从证券监管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把证券监管的直接对象定位在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上,只是在监管的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别。由于证券市场是由证券产品市场、证券服务市场和证券信用市场三个子市场组成。因此,一般说来,这三个子市场的参与者都将成为证券监管的对象,包括发行各种证券的筹资者(政府、企业)、投资各种证券的投资者(政府、企业、个人)、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托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等),以及为证券发行和证券投资提供各种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而证券市场参与者在市场上的一切行为和活动,以及由这些行为和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和后果,都有可能成为证券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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