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市场势力以对抗潜在的市场竞争
受供给的规模经济性和需求的网络外部性的共同影响,取得先动优势的交易所(FirstMover)通过提供卓越性能的产品和服务及建立有效的网络互连,在正反馈机制的作用下,终将占据市场的自然垄断地位。同时,会员制交易所普遍签订遏制竞争的保守协议,如对会员席位总量的限制、会员共谋的统一定价和会员在场外从事交易所上市债券交易的禁止性自律规定等,以维护会员集体的特殊利益。但是,只有竞争或可竞争市场才能加速创新、提供优质的产品、不断降低服务价格,产生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
实践例证有自1953年以来纽约交易所一直将会员人数限制为1366名、“梧桐树协议”规定不低于成交金额0.25个百分点的统一代理佣金比率、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390》禁止其会员场外交易其部分上市的证券,使得垄断性会员席位的市场价值大大高于交易所的价值(纽约证券交易所的Q比率即Tobin Q大于2,而芝加哥交易所CBT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则大于5)。但是,只有竞争性的市场才是有利于提高交易技术水平与改善服务质量并降低服务价格的,进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市场公正的。
2.交易所在执行规则过程中做法隐晦
作为自律组织,交易所身兼两种角色即自身会员利益的维护者和相关法律、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分别代表着交易所的商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集经营者和监管者角色于一身,社会参与程度很低,结果也没有必要向社会公布,其中明显存在着利益冲突,必然引起人们一直以来对其有效规则执行的怀疑。
实践中交易所自律失灵事件也时有发生:199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其行政命令中指出,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其大厅经纪人的违规交易行为没有履行依照法律和规则的适当监管义务,9名大厅经纪人承认了1991年的“插队交易”行为并请求减轻指控,调查结果同时表明交易所当初即知晓此类不法行为的广泛存在并协助隐瞒;SEC于1996年指出,NASDAQ的做市商存在共谋等非法行为以人为拉大交易价差,因此NASDQ存在系统性的市场规则不作为行为。正如本·斯蒂尔(2002)所指出的,“自律组织已有一段长久且不光彩的放松会员监管、执行法律和规则不力的历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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