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分别管理义务。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为物理意义上的分别管理(将信托财产与非信托财产、不同的信托财产区分开)、财务意义上的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和组织意义上的分别管理(单独管理)。
⑤亲自管理义务。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⑥记录、报告和保密义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⑦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⑧清算义务。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3)受托人的责任。受托人的责任指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受托人除依照信托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取利益。受托人违反该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牟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人信托财产。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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