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ovetter(1994)认为企业集团是一个经济联合体,它们之间主要依靠各种不同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并且处于在一个核心企业的控制之下,同时在若干个市场上运作。
金森久雄(Kanamori Hisao,1996)对企业集团的定义是:“多数企业相互保持独立性,并相互持股,在金融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关系而协调行动的企业群体”。
占部都美(Urabe Kuniyoshi,1994)在《企业形态论》一书中,将企业集团定义为“在维持各参与方法律上独立性的同时,依靠共享资本、营业上或金融上的效率而带来的利益,以高水平地维持各企业的经济效率为共同目的,采用股权关系和互派公司高管等手段结合起来的两个以上的企业集合”。
蒋一苇(1993)认为,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企业通过一定纽带、具有多层次并允许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跨不同所有制组成的大型经济联合组织。
梁宪等(1995)在考察了香港、台湾、日本等地的著名企业集团后,将其定义为以资本为主要纽带并通过持股和控股等方式紧密联结、协调行动的企业群体。
伍柏麟(1996)认为,企业集团是在现代企业高度民主发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以母子公司为主体,通过产权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等多种形式,由多个企、事业法人组织共同组成的经济联合体。
黄伟雄(1997)认为,企业集团是由一些法人组织出于一定的目的而联合组成的,为谋求一体化协调而组成的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经营共同体。
沈立人和叶克林(1999)认为,企业集团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般组织形式,它具有多法人联合、规模巨大、产权融合、母子公司为主体、产权结构连接、多元化和国际化经营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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