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发行的,而政策性银行是国家设立又由国家财政最终为其财政结果承担责任的,因此,政策性金融债券是一种准政府信用债券。也正因为这样,其发行数量必须有严格的限制。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是需要财政提供部分财政支持的,而且它不应与商业银行争利,因此,其业务规模是有限制的,这就决定它的资金来源必须受到控制。因此,政策性银行发行债券,其发行规模的控制成为审批的主要内容。其程序如下:每年初,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全年发行债券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当年新增贷款的计划,批准其债权发行规模。这个规模,实际上是发行的最大限额,在这个限额之内,发行时间、发行频率和每次发行规模都由政策性银行自己决定。每次发行后只须向人民银行提交一份发行情况报告即可,无须事先报告或者备案。
2008年底,国务院作出了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的决定,今后,国家开发银行将成为一家新的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这样,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券就不再是政策性金融债了。这将对金融债券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国家开发银行的债券是政策性金融债的主体,占到70%以上。
商业性金融债券是2004年6月推出的,当时是商业银行为了补充附属资本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长期债券,即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券。2005年5月,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普通金融债券,这类金融债券不规定特定用途,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主动补充营运资金的一种工具。由于商业性金融债券是由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自己的商业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债券,因此,对这类债券的发行审核,就不仅涉及发行数量,还涉及信用状况、还债能力、经营状况以及一系列监管指标的实际情况。由于金融机构的这类情况,人民银行审核部门并不完全掌握,必须由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因此,在有关商业性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中,都规定必须由这些机构的监管部门出具批准文件,人民银行才作出是否准予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批复。
(三)公司信用债券的发行审批
公司信用债券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发行的各类债券,目前我国属于这类债券的品种主要有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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