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银行授信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970077
  • 作      者:
    台湾金融研训院编
  • 出 版 社 :
    中国金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收藏
作者简介
  台湾金融研训院,为台湾最具规模金融专业研训机构;
  培育无数金融界杰出决策主管与金融人才;
  在出版、训练、测验及研究四大业务架构下:致力推广金融知识,深化金融培训,推动金融专业认证及建构金融智库平台。
  
  上海明鸿银行教育培训中心,11年银行培训经验;
  政府颁发的A类办学资质、“优秀教育培训机构”荣誉。
  国内领先的办学规模;
  由银行领导、专家组成的师资闭队;
  可容纳500人,吃、住、教学于一体的锦秋基地。
展开
内容介绍
  为促进两岸金融业的交流与合作,亟须积极进行学术研讨、教育培训及图书出版业间的互动;同时,建立良好的两岸图书交流模式,亦已成为两岸出版业的发展重点之一.借由多元及丰富的两岸图书交流模式,将可有效地扩大华文图书市场的版图,并成为两岸文化交流的重要指标。台湾金融研训院与上海明鸿中小银行培训中心合作规划出版《两岸金融研训丛书》,汇集台湾金融研训院之各式出版品,遴选适合大陆金融从业人员参阅的书籍,将其转换成简体中文版,再通过大陆出版业者发行至大陆及港澳地区。
  未来,台湾金融研训院亦将考虑引进并出版大陆财经类图书,以期能结合两岸在出版领域各自的优势,开发多元化且优质的财金书籍,以达到传递金融知识、普及金融教育,进而深耕两岸出版市场的目标。
展开
精彩书摘
  台湾诉讼程序原则上采三级三审制,通常之诉讼程序均可上诉至三审(最高“法院”),但简易诉讼程序有特殊之规定。银行债权适用简易程序之情形主要有二:(1)为请求金额新台币50万元以下之案件。
  (2)为请求清偿票款之案件(五金额限制)。对于地方“法院”依简易程序所为之一审判决如有不服,得上诉二审。惟二审系由地方“法院”之合议庭审理,对于二审之判决原则上不得再上诉。但上诉利益逾新台币100万元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经原审“法院”核准,仍得上诉最高“法院”(称为“飞跃上诉”,因未经过高等“法院”审理)。另外,诉讼标的金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之案件,则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至于起诉应向何处“法院”提出,乃“法院”管辖权之问题。台湾“《民事诉讼法》”采“以原就被”之原则,亦即起诉原则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提起之。例如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应向台中地方“法院”起诉。但请求偿还票款之案件,得向付款地之“法院”起诉。除此之外,“《诉讼法》”上仍有其他有关管辖权之特别规定,兹不赘述。惟银行之授信案件,客户所签之契约书中,大多有“合意管辖”之约定,亦即银行与客户约定,如因该授信案件而涉讼,双方同意以某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通常系约定以银行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以求诉讼上之便利。但小额诉讼法程序不适用合意管辖之规定。
  民事诉讼程序系采当事人进行主义,故银行为原告而起诉时,对于请求之事实应负举证责任,未尽举证之责即可能受败诉之判决。例如被告否认借据上之签章为真正,此时银行即应请“法院”传讯当初办理对保之人,或提出其他证据,以证明签章之真正;惟若被告主张该笔借款已还清,则应由被告就已还清之事实负举证责任,此乃举证责任之分配原则。
  2.公示送达。
  银行于起诉时,起诉状应按被告之人数检附起诉状缮本一并递状,以便“法院”于通知被告开庭时,得将起诉状缮本送达被告。若被告之应送达处所不明无法送达时,银行应检具被告之户籍誊本或法人之登记资料(如公司之抄录资料),于开庭审理时声请“法院”公示送达。“法院”为公示送达时,即于“法院”牌示处公告并命银行将公示送达文件刊登报纸,以利诉讼之进行。故银行于起诉之前应事先查明被告之应送达处所,出庭应讯时并应准备被告之户籍誊本或法人登记资料。若未事先准备而法官当庭晓谕限期查报被告应送达处所时,应于限期内查报,以免诉讼被驳回。
  3.言词辩论。
  台湾诉讼制度在一、二审为事实审,必须进行言词辩论。第三审则为法律审,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于言词辩论期日,承办人为银行之诉讼代理人,事前必须充分了解案情及法律关系,并应具备基本之“法律”常识,对于法官之讯问及被告之答辩方足以应付。若被告经合法送达(包括公示送达)而未到庭,即得向法官声请依原告之一造辩论为判决。(二)诉讼上之和解及调解银行为使债权得以受偿,有时亦可稍作让步,在法院与债权人成立和解或调解,以取得执行名义。在此所谓之和解,系指银行与债务人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经法官之劝谕达成和解,当庭签具和解笔录,以终结讼争者而言。至于调解,则系于起诉前,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法院”所成立之调解。上开在“法院”所成立之和解或调解,与确定之判决有相同之效力,均得为执行名义,但双方当事人私下所达成之和解契约则无此种效力。六、强制执行程序(一)强制执行之意义强制执行系指依据债权人之声请,司法机关对债务人行使强制力,使债权人私法上请求权得以实现之手续。债权人声请强制执行须具备执行名义,并提出强制执行声请状及检附有关证明文件,依“《强制执行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名义有下列六种:
  1.确定之终局判决。2.“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诉讼法》”得为强制执行之裁判。3.依“《民事诉讼法》”成立之和解或调解。4.依“《公证法》”规定得为强制执行之公证书。5.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为拍卖抵押物或质物之声请,经“法院”为许可强制执行之裁定者。6.其他依“法律”之规定,得为强制执行名义者。
  ……
展开
目录
第一篇  授信通则
第一章  授信之基本概念
第一节  授信之意义
第二节  授信之类别
第三节  授信之基本原则
第四节  办理授信业务应有之认识
第二章  授信之基本规范
第一节  “银行法规”对授信业务的规范
第二节  “民事法规”对授信业务的规范
第三节  “刑事法规”对授信业务的规范
第四节  其他“法规”对授信业务的规范
第三章  征信之基本规范
第一节  征信的范围
第二节  有关信用调查之规范
第三节  信用资料保存期限
第四节  有关财务分析之规范
第五节  有关个人授信之规范
第四章  授信审查要领
第一节  借保人之法定资格
第二节  信用评估5P原则
第三节  风险管理
第五章  授信担保
第一节  银行授信担保之种类及原则
第二节  主要担保品之鉴估
第三节  担保品之管理
第六章  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融资
第一节  信保基金间接保证之送保对象
第二节  信用保证基金间接保证之送保项目
第三节  信用保证手续费之计收方式
第四节  信保基金间接保证之送保程序
第五节  信用保证基金直接保证
第七章  授信订价
第一节  定义与种类
第二节  订价方法
第三节  主要参考因素
第八章  授信作业流程
第一节  银行办理授信作业流程
第二节  受理申请
第三节  征信调查
第四节  授信审核
第五节  核定准驳
第六节  通知客户
第七节  签约、核对身份、物权设定与投保保险
第八节  拨款转账或签发文件
第九节  档案管理

第二篇  新台币短期授倍
第三篇  中长期授信
第四篇  消费者贷款
第五篇  外汇授信
第六篇  授信事后管理及催收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