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适度规模原则
产业组织理论中的规模经济是指一定的经济实体通过扩大生产或经营规模,获得递增的经济效益。即由于规模扩大,造成单位产品或劳务的成本降低所带来的收益递增。金融机构的规模经济,就是指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规模、人员数量、机构网点的扩大而发生的单位运营成本下降,单位收益上升。金融行业是规模经济很强的行业,这主要是因为:它所经营的对象是货币,具有同质性,而且有特定的消费群体和服务对象,这决定了金融机构具有无限广阔的需求市场;金融机构有派生存款的效应,使得单个金融机构规模越大,覆盖面越广,由原始存款派生出来的各级别的衍生存款留在该金融机构系统内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有可能达到存款创造倍数的极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因而能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经营一般需要较多的先进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等一次性投资,但这种较大的成本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随着业务数量的增加分摊到单位资产的平均成本越来越小,这使金融机构更具规模经济的特点‘71]。
然而,在农户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中,不能按照一般的金融机构一样,一味地强调规模经济,实行规模扩张。这主要是由于:首先,农户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需要信息相对充分的内部环境,才能保证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以及管理、监督的有效运行等一系列合作金融组织特有的中介优势得以较好的发挥。要保证信息充分,组织的规模就不能太大。其次,农户合作金融组织的民主管理方式(一人一票制)也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组织,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搭便车”的现象。最后,规模效益往往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而农户合作金融组织与一般的金融机构的经营目的不同,它并不是强调以追求盈利为主要目的,所以农户合作金融组织不应当以追求规模利益为目的,其规模效益应体现在是否能有效满足社员的资金需求。如果农户合作金融组织仅为追求规模效益而实行规模扩张的话就有可能丧失合作金融组织的中介优势,而且可能导致农户合作金融组织性质的异化。在美国的《联邦信用社法》规定:信用社会员的构成必须以行业、社团和居住区为原则,不得成立跨行业、跨社团和跨地区的信用社,不得在城市成立居住区信用社。其目的也就在于以法律的形式防止合作金融组织规模过度扩张,而导致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失灵。因此,在农户合作金融发展过程中需要坚持适度规模的原则,强调组织的社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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