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自由借贷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比如,合同约定本身就会涉及一些法律纠纷,这主要与以下三个方面原因有关(法律快车网,2011年11月1日):一是借款人与出借人通常具有某种较为亲密的关系。这里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能是同事、同学等,出借人大都出于帮忙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双方都熟悉的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是“高利贷”。二是在借款的形式上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不采用书面形式,就是有书面借据也只是草草几笔,记载过于简单。,三是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致使产生纠纷后举证困难。
民间自由借贷中,信用风险比较常见。比如,温州市某一国有银行工作人员从国有银行贷出钱,然后把资金转贷给企业主李强,从2009年7月开始合计转贷700多万元,月息4分。2011年10月,李强资金周转不灵,无法归还(专栏3)。放贷人所遇到的是典型的信用风险问题。此外,她还面临着法规政策风险(属于市场风险/系统风险中的一类风险)。这是因为我国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禁止转贷业务,也就是“对缝”业务。她涉嫌《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述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她作为放贷人,将债权转给自己的弟弟,再以弟弟名义起诉李强。这种违约可以诉诸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索赔。《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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