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设置中国协调制度的构想
我国是行政主导型的转型市场经济国家,是政府主导型的制度供给,这意味着政府将会在未来的制度变迁中起着推动器的作用。而未来的经济制度变迁(经济改革)和法律制度的变迁,包括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制度的构建,都必须发挥政府主导型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法治并不完善,宪政的思想也并不深入社会基础,可以预见,更多的带有政府意志。因此,在经济领域,政府的过度干预可想而知。国家的经济政策带有更多的政治目标。政治目标往往支配着经济目标。
这个制度路径依赖意味着中国政府通过产业政策法干预经济的方式不可能在我国取消。只不过,产业政策法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法制健全而要转型。在这个大框架下设计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的协调制度,应是两种制度相互兼容的方式(互动发展),即产业政策法中具有反垄断的内容,反垄断法中有产业政策的内容。但设计中国两法的协调制度更应该贯穿的一个思想就是以反垄断法为重,设置产业政策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协调制度。在考虑到我国行政主导型的政治背景下,设置我国的协调制度应更多地考虑借鉴日韩模式。总之,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协调制度的设置应该从立法、运行前就开始。首先,构建中国两法事前协商制度。其次,完善中国已有的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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