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1政府规制重建
政府规制的对象是“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的目的在于增进社会福利,不适当的政府规制不但不能有效提高市场绩效,改善公共福利,反而会造成“政府失灵”。因此,政府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应对不合理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保证中央与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其次应本着确保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促进零售业发展及符合市场经济原理和wTo要求的原则完善规制内容,如加强对零售业组织形式,零售企业垄断行为的规制等。再次应增设对规范政府行为的法规,一方面要对政府主管部门滥用优惠政策的行为施加约束;另一方面要提高政府政策的有效性。只有健全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政府行为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零售业健康发展。
未来零售行业的政府规制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应有所区分。对于中小零售企业政府应放松经济性规制,给予中小企业更加公平宽松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同时还应有计划地扶持一些业态理念先进,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零售企业。而对于具有垄断倾向的大型零售企业(包括外资零售企业),政府应加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采取反垄断的措施,提高社会福利。为了达到有效规制大型零售企业的目的,应注重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虽然目前我国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网点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后可考虑对于城市每一个商业中心进行级别定位,根据商业中心级别确定商圈辐射范围、商圈内消费者类型及购买力大小,并据此进行商业布局、商场数量、业态比例的总体规划,而且应该设计出可操作的具体控制指标,如区域人均卖场面积、商场公共设施占营业面积的比例、市级商业中心商场数量等(吕志元,2008)。此外,在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中应高度强调大型商业项目进入的听证制度和预审制度,凡是超过一定营业面积的商业进入必须进行听证程序,听证会人员由行业自律组织、周边同业单位、消费者代表,及商业、城市规划、交通、环保等部门专家组成,对大型商业项目开业后对周边零售商业的影响、对城市环保与交通的影响、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等做出全面评估,有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听证会意见,对申请的大型商业项目进行审批或调整。其次,要注重大型零售企业与供应商关系的规制设计。目前国内很多大型零售企业凭借其渠道支配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的进场费,将其视为主要利润来源,并且很多大型零售企业还采取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类金融模式,导致零供矛盾日趋激化。虽然2006年11月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滥用在销售渠道方面的优势地位,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正的格式条款,损害供应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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