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荐证的行为规范与责任解构》:
3.按份责任说
该说认为,广告荐证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一般缺乏主观上的共谋,而且也不存在共同过失,对于损害后果而言,前者的荐证行为只是为后者的缺陷产品造成损害创造条件,其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损害的发生,双方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属于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广告荐证责任宜为按份责任,责任大小宜根据荐证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过错大小而定。还有观点认为,依现行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连带或按份责任,当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承担的是按份责任时,就没有理由对广告荐证者苛以比他们更重的一般连带责任,因此,广告荐证者应承担按份责任,除非他不能指明作为主要责任人的广告主是谁。
4.补充责任说
该说认为,广告荐证者尤其是个人荐证者在产品信息收集与甄别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较之其他广告主体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对于虚假广告发挥的作用也处于次要地位,同时,广告荐证与消费行为之间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因此,令广告荐证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广告荐证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应以补充责任取代连带责任,在其他广告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不足以赔付消费者损失的,广告荐证者对不能赔付部分承担责任。还有观点认为,依现行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与发布者所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连带或按份责任,当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承担的是补充连带责任时,就没有理由对广告荐证者苛以比他们更重的一般连带责任,因此,广告荐证者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除非他不能指明作为主要责任人的广告主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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