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密西西比的一个案子说明关于类似问题判决的反复性。在这个案件中,巴登密西西比博彩的一位雇员起诉称,他失去了在密西西比丘尼卡赌场的工作机会,原因只是在于他是白人。该雇员称,一位工作经验没有他丰富的黑人取代了他的职位,该说法得到法院确认。法院支持雇员,要求公司向该雇员支付31.2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些政策原则旨在反对明显的歧视行为,即使公司认为这是必需的。比如一家餐馆为了营造一种清新的形象而只雇用年轻员工也会因歧视被判有罪,因为没有一种合法职业资格认为年老的员工不适于在餐馆工作。
某些饭店的员工制服可能构成违法,如要求女服务员穿着暴露就可能被控违法,因为男员工不能有同样的着装。这种规定可能会被视为制造性骚扰环境。不仅如此,工作服也不能过于马虎或暗示某种歧视。例如,有些宗教禁止其信徒穿宽松的裤子或某种服装,饭店中如有女员工信奉这种宗教,饭店不得要求她们穿宽松的制服裤子,否则将被视作歧视。1967年的《雇佣年龄歧视法》
《雇佣年龄歧视法》禁止在雇佣过程中对40岁以上的人进行年龄歧视。为此,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已将40岁以上的员工视为受保护群体。所有影响到40岁以上员工的雇佣行为(包括雇用、招聘、评估、提升、招聘广告等)都会受到《雇佣年龄歧视法》的监督。所有拥有20名员工以上的私人雇主或拥有25名成员以上的团体,都必须遵守该法。
年龄歧视的例子包括因能力以外的因素拒绝对员工的提升,对不同年龄层的雇员提供不同的福利待遇,以及强迫老年员工退休。这项法律对饭店企业日后发展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因为随着员工队伍的老化,整个行业对老年员工的依赖性会日益增强。1973年的《职业恢复法》1973年的《职业恢复法》要求所有与联邦政府签有2.5万美元以上合同的雇主雇用“合格”的残疾人士,并根据需要配给“合理的住宿”。与联邦政府签有5万美元以上合同的雇主,每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交反优先雇佣行动报告,说明是如何贯彻这些法规的。
根据该法律条款,任何有身体或精神损伤的人,曾有身体或精神损伤记录的人,或被其他人视为有身体或精神损伤的人都被称为残疾人士。该法律规定,雇主不得以没有相应的残疾人设施为由拒绝雇用或歧视这些伤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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