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挂账
粮食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政策性因素,即我国在粮食、棉花的价格机制和流通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及城镇居民的基本需要,采取粮棉价格倒挂的政策。此外,粮食企业自身的经营不善,以及粮食陈化严重等也是造成粮食企业亏损的次要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粮食企业亏损以挂账形式存在,规模庞大的亏损挂账使粮食企业和相关政策性银行(主要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堪重负。
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进程,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随后,根据该意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印发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财建[2007]187号),指导粮食企业对挂账的账务处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两项意见的精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2005年7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又共同印发了《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截至2006年6月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有91.8%的挂账贷款被国务院审核批复入账。预计在2006年年底以前,剩余的8.2%挂账贷款将会全部剥离(但有为,2006)。根据国务院的安排,这部分政策性财务挂账正从粮油企业剥离到粮食主管部门,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完成了认定和剥离工作,这部分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政府中长期正常贷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责消化。
由于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亏损挂账是政府政策的后果,属于政府应付未付而形成的债务,最终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消化,因此也构成公共直接显性负债。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将之纳入政府会计核算体系中。从全面反映公共债务的主观意愿出发,加之客观上可以借助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即将完成“政策性粮食亏损挂账剥离”的工作成果,来确定这部分负债的数额和债权人归属,理应将其纳入财政总预算核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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