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后果。
巾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发生以后,不仅会使得中央政府偏好的贸易政策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而且中央政府的政策一旦存在不平衡的时候很容易导致地方政府相互争夺利益的现象,产生严重后果。
一是导致中央政府的政策无法顺利执行。中央政府如果在各省区市之间的政策分配不均,很容易导致地方的不满,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和中央政府进行进一步的讨价还价,最终迫使中央政府对相应的贸易政策进行改革。例如,1979年,中央政府为了鼓励出口和消除人民币高估而大力推行外汇留成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改变了外贸企业必须将赚取的外汇全部上缴到中央的做法,使地方政府也能享受到本地企业出口带来的收益。该政策本来应该得到地方政府的拥护,但是由于中央政府给予各省(区市)3%-250%的不同留成比例,这种差别的外汇留成制度引起了留成比率较少的政府的强烈不满。因此,在这些地方政府的压力下,从1984年开始,中央政府将留成比例统一成25%,但是为了促进某些地方优先的增长,广东、福建、内蒙古和西藏仍然给予较高留成份额,西藏的出口留成比例甚至为100%。于是这种不均衡引发了地方政府的竞争和混乱,加剧了地方割据。不得已,在地方政府的进一步讨价还价之后,到1988年中央政府将单一的留成比例改为多元留成制,即根据产品的不同种类实行不同的留成比例。这种以产品种类决定外汇留成比率的政策大大缓解了地方割据的状态,但是地方的差别待遇仍然没有消除。直到1991年,西藏的特殊规定被废止、1994年中国实行汇率并轨和取消外汇留成后,地方政府间在外汇留成制度上的差别待遇才真正被废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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