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对象
所谓调查对象,就是要进行调查的客观事物的总体,是由在某一方面具有共同性质的许多个体组成的。如我们要了解2011年全国星级饭店的经营状况,那么,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的13513家星级饭店就是调查对象,而其中的每一个企业就是一个调查单位。如果调查目的是为了了解全国国际旅行社在2011年招徕的入境旅游者的情况,那么全国的所有国际旅行社是我们所要调查的对象,而它们所招徕的1454.96万人境旅游者当中的每一位就是我们要调查的单位。
社会生活中许多现象之间相互联系又互有交叉,所以在确定调查对象时,不仅要指明它是什么,而且必须掌握其主要特点,这样才能把调查对象同与其有联系的或相似的现象区别开来。如前面讲到的旅游企业,只明确所有旅游饭店是调查对象是很不够的,还必须根据其特点,使其与工业企业或者旅游事业单位等区分开来,也就是要有明确的界限范围,才能划出13513家星级饭店就是我们所要求的调查对象。只有正确地、科学地确定调查对象,才能划清统计研究的总体界限,弄清什么事物或现象包括在规定的调查范围之内,避免因总体界限不清而影响调查登记资料的准确性。调查对象的确定只是从大的方面把某项调查的范围或统计的界限明确了,而能不能按照已定的对象进行统计,还需要进一步正确解决调查单位的问题,否则就不能真正按照已定的调查对象进行统计,结果仍然不能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2)调查单位
所谓调查单位,是指构成调查对象的每一个单位,是进行登记的标志承担者,也就是在调查对象中所需要调查的具体单位。如果要了解目前我国旅游高等教育的发展状况,到2011年年底,全国共有高等旅游院校及开设旅游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1115所,那么所有的这些从事旅游高等教育的院校就是调查对象,而1115所当中的每一所院校就是一个调查单位。调查对象不同,调查单位也就不同。如调查对象是这1115所院校,则每一所院校就是一个调查单位;调查对象是这1115所院校的学生,则调查单位便是这些院校当中的每位学生。确定调查单位,目的在于明确向谁作调查,采用什么样本,即从哪些方面去搜集所要登记的资料。
从统计范围上来说,既然能够符合调查对象特点,包括在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就应该看作是调查单位,否则就不应列入。调查单位是调查标志的承担者,包括在调查对象中的每一个单位都应当符合这一要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在调查对象中的单位都有可能被确定为要实际进行调查的单位。全面调查当然没有疑问,每个单位都无一例外地要进行调查。对抽样调查来说,也可以作这种理解,因为在抽样调查中,调查对象中的每个单位都有被抽中的可能,哪些单位被抽中,哪些单位不被抽中,事先是无法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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