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交易是导致、放大和扩散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途径。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始阶段,金融衍生品市场管理模式的选择,不仅要吸取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而且应当考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管理的现状,建立以“促进发展、控制风险”为目标的金融衍生品管理体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也在不断探索和改善。从最早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期货管理暂行办法》之后,监管当局先后颁布了关于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人民币利率互换、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方面的管理办法。目前,我国形成的是立足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多头管理模式,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对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这种金融衍生品市场管理体制存在几点不足: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还存在着权责不明的问题,特别是场外市场的监管权利与边界不明确。二是部门化监管模式代替了功能化监管。监管机构按部门划分既管机构又管业务,而不是按业务功能归属进行监管。三是行业自律管理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监管不能再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部门化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是一种市场行为,必须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趋势。我国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部门化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衍生业务进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重叠和盲区。同时,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减少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实施功能监管,有利于健全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环境,丰富产品种类,加快市场发展。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提出的监管改革措施中,首先是加强中央银行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央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责。中央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监测、管理,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角度,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指标。在出现风险苗头时,中央银行要迅速处置风险,对陷入危机的机构及时进行救助,从而将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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