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增加了按流域或者区域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地表水源保护区、严重污染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等。
3.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的问题
(1)缺乏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法律规范。综合治理,是水环境得以改善和保护的主要途径,但目前没有完善的法规,这与水环境涉及众多部门有很大的关系。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是我国水环境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目前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个有关的法律文件,不系统不全面,且难以依法对跨行政区水环境进行综合系统的管理。
(2)缺乏程序性立法,使实体性立法的目标难以实现。目前水环境管理的国家立法,非常重视实体性立法,程序性立法很少。由于实体性的法规没有程序性的法规相配合,导致实体性规定的目标难以实现。比如,许多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水事纠纷和污染纠纷的处理机构,但纠纷当事人如何申请处理、处理通过哪些步骤和手续、决定如何作出、不服处理的申诉或上诉期限为多久等,都没有规定。许多法律都规定对治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但获奖的具体条件、如何申请奖励、如何评奖、认为奖励决定不公正如何补救、奖励资金的来源等,都没有规定,使得奖励规定难以付诸实施。
(二)我国水污染治理的立法建议
1.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以流域管理为核心,从整体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因为水体具有流动性,所以在水环境管理中必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根据水文因素与地区因素,要改变各地分散采用因而常常互相冲突的水管理政策,水管理工作应当由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体化大组织,而不是不协调的小单位负责完成。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也是各国长期努力实现的目标和普遍选择并实际探索的管理方式。同时,水作为环境要素和资源要素,既具有经济功能,又具有生态功能,在水环境管理中,实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管理相结合是必要和必需的。水污染防治不仅包括水质保护,而且包括水质、水量、水生生物和水体保护。这些要素共同构成水环境的统一整体,所以对水环境的管理必须将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环境质量的整体改善为实施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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