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层级规划储备
开展矿产地储备专项规划,对主要成矿带进行风险勘查,投入相应比重的专项财政资金,综合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水平,按照矿产资源区位分布特征和经济性要求,进行规划储备,实现国家层面矿产资源规划储备。
开展试点工作,首先选取煤炭资源和稀土资源两个矿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被列入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对于涉及保护性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其他矿产资源为主的矿山企业,对其中的共生、伴生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业要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其矿产品应向指定的收购单位销售。
考虑到矿产资源的资源条件和区位优势特征,对于煤炭资源丰富的省区,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订矿产资源开采资金壁垒和技术壁垒。比如,设置最低矿产资源开采规模和投资规模门槛,提出技术要求和开采资质要求等。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和技术约束,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的资金状况和国家对资源需求程度,结合各地矿情,进行矿产资源储备专项规划。省区矿产资源规划要与矿产地储备专项规划协调。
按照《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和各级政府出台的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对拟储备规模和布局进行指标量化后,下达到储备地所在省区。以“目标一致、量化明确、权责清晰、政令通畅”为原则,实现特定矿产资源的省、市、县规划储备。
2.技术壁垒规划储备
技术壁垒规划储备包括以下内容。
(1)生态环境影响评估规划储备。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对于当前开发技术条件下的生态脆弱区(如西北地区、青藏地区、云贵高原等)进行限制性开发和保护性开发,间接实现矿产资源规划储备;对于矿产资源过度开发区域(如东北地区、山西省等煤炭石油资源过度开采区域),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根据资源的有效开发和永续利用原则,进行资源适度开发,规划储备部分已探明资源,实现资源的战略储备和区域经济发展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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