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中根据股权集中度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股权高度集中,该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第二类为股权高度分散,即没有形成权力垄断;第三类则是股权相对集中,即公司拥有一定实力的大股东,但是不存在绝对的控制,大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制衡监督,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一定的股权集中度是必要的,因为大股东具有限制管理层侵占股东利益、谋取自身利益行为的经济激励及能力,可以更有效地监督经理层的行为,有助于降低经理层的代理成本(马玉春和于鹏飞,2011)。但是国内的公司大部分情况是股权的过度集中,而过度的权力集中时,缺乏外界监督,会引发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从而损害中小股权的利益,增加代理成本,最终导致公司绩效的下降(Johnson,2000)。因此股权投资机构在对家族企业进行增值服务的同时,不断降低家族控股的比例实现更优的股权集中度,一方面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杜绝了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从而有利于公司价值的增加。
股权的构成结构反映不同背景股东集团之间权利的分配,而不同背景投资集团对于企业的经营目标以及对企业的控制强度都有所不同,例如政府背景股东往往会对公司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何浚,1998)。而且政府股东往往会为了政治目标而选择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低的项目,因此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绩效。而在公司治理中,社会流通股股东发挥作用的可能性极小,因为流通股股东由于大部分是散户性质,所以持有的股权份额相当有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在一家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占普通股比例的5%,所以个人股东肯定是小股东。而作为股权成分中重要一部分的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主要期望则是经济效益的提升并从中获取收益,而且相对于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往往更加了解市场以及如何对公司的管理效率进行有效提升(任海云,2010),另外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直接影响与家族股东的制衡效果。所以股权成分中的机构投资者股东集团的占股比例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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