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监督。参与家庭生产活动的成员一般是实施自我监督,而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雇员则需要正式的监督、监管制度,由监督者决策雇员的工作方式、内容以及流程等。
第二,支付。在“家庭生产”条件下,家庭成员为家庭生产所付出的各种努力以及相应的产出,与其个人收入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即劳动贡献与劳动报酬之间没有明晰的事前约定或界定模糊。或者说,一般不会进行明晰的劳动价值与市场价值度量。而在“企业生产”条件下,企业生产中的雇员阶层通常需要正式的工资报酬等契约安排,并进行价值测度,以此支付相应的薪酬、福利等。
第三,流动性。在“家庭生产”条件下,对于家庭成员而言,一方面,家庭成员不会随意跳出家庭范畴;另一方面,家庭成员在家庭范围之内的各种不同活动中,经常性地进行流动、转换,这些活动主要分为生产性活动与照看子女或弟妹等非生产性的家庭事务性活动。而不论是主动行为抑或是被家长指挥,其行为特征一般是任劳任怨而不计较报酬得失。而企业生产中的雇员阶层同样是经常性地流动,但这种流动却表现为寻求未来更高的收益,而理性地选择内部岗位转换或外部跳槽。
第四,个人动力。家庭经济活动一般是奉行利他主义理念,以此作为动力基础,行为特征表现为合作、奉献,不计较即时性的得失以及实施竞争性的替代等。而企业经济活动则是以利己主义信念为动力基础,实行竞争行为而不是家庭式的团队合作性行为。
2.3.2主流经济学的家族企业理论
在历史上,经济行为肇始于家庭所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性活动,经济理论研究的萌芽与家庭组织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最初的经济理论发轫于家庭事务管理活动。色诺芬最早提出的“经济“范畴本身即蕴含着对于家庭事务的管理活动。从而,经济学自其起源伊始便与家庭或家族经济事务紧密相关。自中世纪之后,欧洲市场经济逐步起源并快速发展,与此相适应的是,家庭经济性功能得以不断地演绎、提升,部分家庭生产单元组织逐步演绎为家庭或家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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