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设立两种情况下的代理成本也进行了研究,结果也正如所料,二职合一的公司代理成本高于单独设立的公司的代理成本。
邓建平和曾勇(2005)的研究也表明,我国绝大多数家族企业选择金字塔结构和两权分离模式实施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2005)对沪市民营上市公司所有权结构与控制方式的研究成为金字塔式持股结构普遍存在于民营企业中最早最直接的证据:我国沪市民营上市公司中的90%都接受并选择金字塔结构控制方式。叶勇、胡培等(2005)发现在政府、法人和家族三类不同性质的终极控制人中,家族类上市公司的两权分离度最大(49.160/0)。谢玲芳、朱晓明(2005)通过对民营上市公司不同控股性质和类型进行对比分析,进一步验证了大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唐清泉、罗党论(2005)发现民营企业第一大股东的隧道效应和壕沟防御效应异常显著,但却鲜见利益协同效应。赖建清和吴世农(2005)的研究却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中国上市公司两权分离对公司绩效影响不显著,金字塔控制结构负面效应没有得到证实。
韩志丽等(2006)在研究民营金字塔企业内“隧道挖掘”行为时发现,终极控制人所有权比例越小、下层公司的经营业绩越差、投资者保护越不完善的公司,大股东的壕沟防御效应越明显。李善民、王德友、朱滔(2006)发现家族控制公司的两权分离度高于政府控制公司,平均来看,家族控制公司的绩效低于国有控制公司,中小投资者的监督效果没有发挥作用。
韩志丽、杨淑娥(2007)指出,民营上市公司由于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政策扶持和行政支持较少,加上政策进入壁垒、资金进入壁垒、地方保护主义等,民营企业更多青睐于集团型治理方式,借助金字塔方式控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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