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合作社一方面要发扬中国传统伦理本位社会的合作精神,但更重要的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来构建从而形成超越族产的公共积累。
不仅如此,在邹平实验的基础上,梁漱溟探索了我国不同于西洋社会的合作社发展原则。
一是以在农村组建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起点,而不是以西洋社会在城市组建消费合作社为起点。这是因为中国的根在农村,而农村又是经济发展中最薄弱的环节,“中国果然要进行经济建设,头一着就当有计划地大规模普遍推行合作于全国乡村,要于短期内将农民纳于合作组织中。”同时由于中国的贫穷,合作社应着眼于旨在“增殖财富”的生产合作,而不是消费合作,况且当时农村尚没有适合消费合作社生存的土壤,但是梁漱溟并不是排斥消费合作社,而是试图以流通合作社和金融合作社为两翼,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造产”,提高农民的生产能力,进而提高其消费能力,待农民的消费能力足以支撑起消费合作社时再行组建,这样通过生产、流通、金融和消费的合作最终实现为消费而生产。这种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在梁漱溟邹平的合作社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以1936年为例,生产类、金融类和消费类三大类合作社各占比重为:生产类社数占总社数的65.2%,金融类社数占总社数的34.5%,消费类最少,社数仅占总社数的0.3%。
二是合作社经营采取兼营,而不是西洋来华专家所主张的单营原则。自合作思想传入中国后,关于中国应如何发展自己的合作事业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争论的其中一条主线是合作社应坚持单营还是兼营:“中国政府聘请的西方合作专家主张中国的合作社应该单营(或称之为专营),即一个合作社只经营一种业务;而中国大多数合作者则主张兼营,即一个合作社应经营多种业务。”梁漱溟对于合作社坚持兼营的原则完全是对于邹平合作社实践的总结。由于研究院对邹平合作运动更多的是宣传、指导和支持,并没有太多其他的限制,这样到20世纪30年代中期,合作社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混乱,一个重要问题是“有的一村七八十户人家就组织有三社或四社,造成重复掣肘……所以邹平合作人士认为要效法日本的产业组合,由单营人手,渐进于兼营,并最后达于兼营化。”邹平合作五年计划中更明确规定“旧社由原有业务之整顿进而兼营他种业务,新社由单一业务开其端进而为业务兼营之发展。”
三是坚持营利原则,尤其是可以赚取商业利润,而不是坚持西洋社会合作社的非营利原则。关于合作社是否营利的问题,梁漱溟认为中国的合作社可以赚取商业利润,尤其是在“过渡时期的中国合作社里边,大概不能不有”,但“绝不可剥削他人的劳力以求产业利润”。
作为乡村建设派的代表人物,梁漱溟以其合作社思想为指导,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合作社实验,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天的合作社实验者来说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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