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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743614
  • 作      者:
    董彪著
  • 出 版 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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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综合运用个案分析、社会调查、比较研究、规范分析、经济分析等方法,从财产权保障的视角对土地权利限制乃至财产权限制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具有以下特色:第一,抽象思辨与对策研究结合,既关注财产权保障、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等抽象理论,又结合实际,就法律救济、损失补偿等问题提出了建议。第二,立足本土,借鉴各国或地区的经验,系统介绍美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学说及立法、司法实践,但并不提倡脱离本土的“人云亦云”,而是将目标设定在解决当下中国存在的现实问题上。第三,注重利益衡量,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平与效率、财产权保障与公权力有效行使等因素,旨在构建和谐的土地权利限制制度体系。相信《财产权保障与土地权利限制》能够为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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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彪,博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曾主持博士后基金项目一项、国家社科基金子课题项目一项、北京工商大学青年基金项目一项、北京工商大学教学改革重点项目一项;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参与编写《商法研究》(副主编)、《民商法学论文精粹》(副主编)、《商法条文-案例·说理》(副主编)、《公司法学配套教学案例分析》、《物权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等教材或论文集;在《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法学杂志》、《法学论坛》、《上海金融》等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与不要式性之争”获得2010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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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财产的价值在于利用,只有当财产权人能够自由支配该财产,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财产权对其才有实际意义。如果权力可以肆意介入私人生活,对他人财产权加以限制或剥夺,且不需要给予相应补偿,则财产权对权利人而言,并无实际价值。因而,作为通例,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均注重对财产权进行保障。这一保障包括存续保障和价值保障两个方面。公权力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时,亦应对此有所顾及。
  一般而言,对财产权的限制属于法律规范对于财产权内涵的确定,不侵犯财产权的本质内涵,是财产权人应当承担的财产权社会义务。原则上,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时财产权人应当予以容忍。与一般财产相比较而言,土地承载着更多的社会功能,相应的,土地权利人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体到制度和规范的层面,主要体现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受到立法权或行政权的拘束。基于土地权利的社会义务性,国家有权对土地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行合理限制,而土地权利人应当作出必要的牺牲。只有当该限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过度限制,从而形成特别牺牲,事实上逾越了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界限时,土地权利人才能够获得补偿。
  对于如何规范过度限制土地权利乃至财产权的问题,不同国家或地区采取了不同方法。以德国为典型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采取扩张征收的方式,将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情形纳入征收的范畴,要求国家在对土地权利人进行过度限制时应当对权利人予以补偿。在这一模式下,学者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征收与土地权利的合理限制。换言之,土地权利被限制到何种程度才会构成法律规定的征收?而以美国为典型的国家或地区则主要将土地权利过度限制作为一种独立的损失补偿类型,与征收补偿相并列。此时,学术研究的重点则转变为土地权利限制达到何种程度才需要对财产权人进行补偿的问题,即财产权社会义务与过度限制的界限问题。
  我国法学界对该领域缺乏必要的关注。究其思想根源在于:西方法治国家多接受过权利启蒙教育,市民社会、权利本位等观念深人人心:权利制度体系较为完备,权力的行使受到权利制约的幅度较大;人们对权力介入私人生活领域、限制土地权利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主体对权利的需要要求对土地权利进行保护的范围不仅仅限定在“权利归属”的范围内,而且扩张及于“权利利用”的范围。而我国的国民权利意识以及权利保护体系的现状限制了主体对权利的需要。在私权主体因为典型的征收行为而导致财产权发生变动、造成财产权损失,都难于获得补偿或者难于获得公正补偿的情况下,对不剥夺其权利的过度限制行为自然不会有太多的权利主张。反过来,这种较低程度的权利需要又成为制约孕育更高层次的权利意识和构建更为完备的权利规范体系的瓶颈。
  深入研究土地权利限制及补偿的问题,探寻其理论基础及制度框架,是走向以权利为本、理性、自由的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土地权利限制的问题进行体系化的研究,重视介于土地权利合理限制与典型征收之间的模糊地带,在坚持社会发展与权利保护相一致原则的前提下,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予以更为完善的保护。具体而言,在我国,应当采取狭义征收的概念,将土地权利过度限制作为一种独立的损失补偿类型;将特别牺牲作为区分土地权利社会义务与过度限制的标准,即在个别情形,土地权利人所受限制的损失程度逾越土地权利人应当忍受的社会义务的限度,构成特别牺牲,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唯有如此,才符合宪法保障财产权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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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2004年,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禁止为城镇居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依据上述通知和意见,大多数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条件地进行流转,禁止将其对外流转。因户口迁移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不能成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虽有权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而,实务中有如下处理方式。
  第一,继承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将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一并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成员。这种处理方式使得继承人享有的权利转化为相应的价款,而宅基地使用权并没有流转出集体经济组织之外。这是当前农村中普遍采用的处理方式。但是,这一处理方式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继承人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前提是继承人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这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取得和享有应当满足身份限制的条件相矛盾。
  为了解决逻辑上的矛盾,另有学者提出继承人所取得的价款仅为房屋所有权的对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原始取得。这一解读虽然消除了逻辑矛盾的障碍,但是明显与事实不相符。如果转让的是与宅基地使用权无关的房产价值,那么为什么不同区位的房产存在价值上的差异?此外,强制继承人转让房屋的法律依据何在,限期转让能否充分保障转让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不无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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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摘要
导论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社会调查
三 规范分析
四 构建土地权利限制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章 土地权利限制概述
第一节 土地权利限制的概念
一 权利限制相关学说及评析
二 土地权利限制概念的界定
三 土地权利限制的类型化研究
第二节 土地权利限制制度设计的基点
一 制度设计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一:私权绝对
二 制度设计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二:权力至上
三 在平衡中寻求和谐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章 财产权保障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财产权保障的概念内涵
第二节 财产权保障的对象及保护范围
一 财产权保障的对象
二 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权保障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财产权保障的功能
一 保障权利人享有自由的空间
二 保障主体形成合理预期
三 排除公权力的不当侵害

第三章 土地权利限制理论研究的语境
第一节 尚未生成的私权意识遭遇批判反思
一 保护私权的人文主义源流
二 前现代精神因素构成的冲击
三 新思潮构成的冲击
第二节 政府经营城市理念
一 政府经营城市理念的缘起和异化
二 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的分析
第三节 从压制型法律秩序到回应型法律秩序
一 压制型法律秩序模型
二 回应型法律秩序模型

第四章 土地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第一节 主观法权思想主导下土地权利限制正当性证成
一 从事实判断的角度对于限制土地权利的证成
二 从价值判断的角度对于限制土地权利的证成
第二节 社会连带思想主导下土地权利限制正当性证成

第五章 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
第一节 财产权社会义务理论概述
第二节 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种类与功能
一 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分类
二 财产权社会义务性的功能
第三节 财产权的内容与界限
一 财产权内容与界限的概述
二 确定财产权内容与界限的原则
三 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土地权利限制与征收的关系
第一节 征收概念的演变
一 资产阶级革命前的征收概念
二 从古典征收理论到扩张征收理论
三 我国征收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第二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概念
一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合法性研究
二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补偿的概念
第三节 征收与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关系模型
一 以德国为中心的考察
二 以美国为中心的考察
三 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中心的考察
四 比较法研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七章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构成要件及形态
第一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二 目的要件
三 行为要件
四 特别牺牲要件
第二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形态
一 占有准征收(possessory takings)
二 管制准征收(regulatory takings)

第八章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 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基础
一 请求权基础
二 诉权基础
第二节 立法视角的解析
一 结合条款的含义
二 缺少或抵触结合条款的效力
第三节 司法视角的解析
一 宣布无效论
二 金钱补偿论
三 时机成熟理论
四 放弃管辖权理论

第九章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损失补偿
第一节 土地权利限制损失补偿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二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损失补偿的性质
一 公法说与私法说的争论
二 法律责任说、法律义务说与补救行为说等的争论
第三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补偿的理论依据
一 各国或地区相关学说
二 我国行政法学界相关的主要观点
第四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损失补偿体系架构
一 古典征收理论体系下的损失补偿体系
二 扩张征收理论体系下的损失补偿体系
第五节 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补偿原则
一 相关学说与实践
二 我国应当采取的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索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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