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合约与市场力
农业合约的市场力,主要是指农业合约买方的市场力。相对于农户,农业合约的买方有可能利用合约获得市场力。这是因为和农户相比:第一,农产品市场中买方的数量更集中;第二,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农户很难获得市场力,例如,农产品收获时间、储存、运输和当地购买能力等因素都会限制农户获得市场力。农业合约买方通过限制产品购买量方式降低购买价格,从而获得市场力。Kwoka(2004)认为可通过三种方式利用合约获得市场力。
(1)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此情况多发生于农产品的加工具有规模经济的品种,农产品的买方为了提高效率和利润必须依靠规模扩大,竞争对手若想进入必须要求能够获得相当数量的农产品。当农产品的买方通过合约获得大量农产品后,新的竞争者如果想进入该市场必须支付高昂的成本,从而限制新的竞争对手进入,此时,买方可通过减少现货市场的购买量降低现货价格。
(2)限制价格竞争。Xia(2004)研究发现,当市场中存在许多购买同种农产品的买方时,他们的部分产品通过“最高市场价格定价合约”(即合约保证在交货时按照现货市场的最高价成交)购买,部分产品通过现货市场购买,“最高市场价格定价”合约可以有效限制买方之间的价格竞争,从而从降低农产品现货和合约价格,使所有使用该方法的买方获得一定的市场力。另外,要求农户对合约价格进行保密也可限制买方之间的竞争,因为买方往往会同时同许多农户进行签约,因此比农户更具有信息优势,通过对合约要求保密,一方面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打价格战,另一方面有利于买方对农户压低价格,从而实现一定的市场力。
(3)歧视定价。即买方对相同的产品提供不同的价格。例如,对于一个具有一定市场力的买方可以首先通过减少购买量降低现货价格,然后以略高于现货价格与部分农户签订合约购买所需要的剩余数量产品。通过这种方式,买方可以获得比完全从现货市场购买产品更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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