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开放前。从投资主体看,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央政府、私人企业和农民都是投资主体。在对城市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村集体化之后,投资主体就变为中央政府和城市小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组织。改革开放以前是集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应,中央政府掌握的投资基金占据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导地位,中央政府掌管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括全国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布局、大型建设项目等。直到1978年,中央政府的投资仍然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62.2%。
2.改革开放后。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79-1983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开始在基本建设领域进行“拨改贷”的试点,打破了基本建设由财政无偿拨款的计划经济模式,引入银行的预算约束机制,强化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和使用效率观念。在投资宏观调控方面,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国家投资建设,1982年将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投资管理职能并入国家计委,其他职能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3年,国务院决定把“技术改造作为扩大再生产主要手段”,并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分别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管理;在地方财政投入不断扩大、基本建设项目数量不断增多之后,为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积极性,对投资建设实行两级(中央和省级)管理,大中型项目由国家部门审批,小型(1000万元以下)项目下放给地方政府审批,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第二阶段,扩大改革阶段(1984-1988年)。随着国家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转向城市,投资体制改革出现了一个高潮,除了前一阶段进行试点的改革措施得以推广外,又出台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拨改贷”、扩大地方投资权限、提高建筑质量、改革投资管理机构、企业直接融资等改革。第三阶段,改革深化探索阶段(1991-2003年)。这一阶段先后推进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启动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成立政策性银行、强化项目监管等措施。第四阶段,改革推进的新阶段(2004年-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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