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按控股股东的性质不同分组回归。为了进一步考察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我们在模型5—2中引入变量SOECGSZ、SOELGSZ、PRIVATEZ,这些变量当公司分别有中央直属国有企业、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和私有产权控股时取值为ZH1,而当由其他股东控股时取值为0。表5—12列示了不同性质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制衡与真实盈余管理的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来看,对于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制衡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呈显著负相关,但异常可操控性费用变量不显著,说明在中央直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第二大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能有效地阻止控股股东实施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制衡与真实盈余管理之间关系不明确,说明在地方所属国有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第二大股东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对真实盈余管理没有起到抑制作用。而对于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制衡度与真实盈余管理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说明在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第二大股东不但没有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反而促使控股股东实施更多的真实盈余管理行为。可能的解释是,在私有产权控股的上市公司中,“相近持股比”(closely—held)的股权结构比较普遍,已有研究发现民营上市公司中两个大股东的存在常常会为了争夺控制权,展开激烈的斗争,其结果是矛盾双方两败俱伤,公司价值和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但也有可能两个大股东为共同获取最大私有收益,产生“合谋效应”(Bennedsen&Wofenzon,2000),共同谋略,侵占小股东利益。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其股权制衡存在明显的差异,发挥的股权制衡作用同样存在显著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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